27日,记者从《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已实施十年的《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已完成立法修订工作,将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随着2014年中缅管道
天然气入昆,昆明市天然气置换工作开始以来,城市燃气在全市得到了日益广泛地推广使用,改善了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环境质量。同时,昆明市的燃气发展发生了本质的变化。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2005年起施行的《条例》部分内容与当前燃气管理工作不相适应,出现了燃气供给品种、应用程度、管理方式发生变化,行政处罚的幅度和执行标准偏低,部分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等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必要进行修改完善。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戚永宏介绍,新修订的《条例》已经昆明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并报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将于6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充分考虑了前瞻性和实用性,从地方特色、突出可操作性的角度,结合了全市燃气管理工作实际,对燃气规划建设和供应保障、燃气经营和服务、燃气使用和器具管理、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规范。
新修订的《条例》对原先的体例结构做了调整,由原有的八章五十三条修改为八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规划建设与供应保障、经营与服务、使用维护与器具管理、设施保护、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八个章节,结构更加规范、合理。
同时,新修订的《条例》强化了燃气供应应急保障能力,补充、增加了燃气安全供应及应急保障方面的相关内容。加强了燃气安全管理,明确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料,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或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等内容。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燃气计量器具的维护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对违反《条例》的行为,除了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外,还要同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