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企业用气价格的通知
浙价资〔2016〕67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现就降低企业用气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省级管网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向各城市燃气企业(包括城市高压管输企业,下同)销售非居民用天然气的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2.29元调整为2.19元,下浮不限;向华电杭州半山发电有限公司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2.32元调整为2.22元,向其他天然气发电企业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2.41元调整为2.31元。省级门站降价政策,各地应落实到所有非居民用户,城市燃气企业不得截留。
二、降低城市燃气企业输配价格。各地城市燃气企业的管道输配价格,在现行基础上下降20%以上,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每立方米3.4元。
三、扩大煤改气用户气价优惠范围。所有煤改气用户气价控制在省级门站价格加价每立方米0.6元以内。
四、企业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用气可执行居民用气价格。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生活用气,可选择执行居民气价;已实施阶梯气价的,可按当地居民第一档气价的1.1倍执行。
上述规定自2016年4月20日起执行。请各地抓好贯彻落实工作,落实情况及时报告省局。
浙江省物价局
201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