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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液化气气瓶充装最高罚款50万

日期:2016-05-09    来源:葫芦岛晚报

国际燃气网

2016
05/09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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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石油气 液化气

    葫芦岛市民用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管理办法日前公布,自5月1日起施行。该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民用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单位的管理,促使其正确履行义务,确保气瓶安全使用。
 
    办法规定,从事民用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的单位必须取得市、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应充装活动。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前6个月,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换证手续。逾期未提出换证申请或未被批准换证的,有效期满后原许可证自行失效,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此外,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依照相关规定,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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