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市供热办公室、市能源集团、市电力公司、市水务集团、有关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养老促进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对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标准
(一)用电价格。不执行阶梯电价制度,暂按本市规定的居民生活类中的非居民用电价格执行。
(二)用水价格。不执行居民阶梯水价,按当地规定的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类价格执行。
(三)用气价格。管道天然气价格不执行居民阶梯气价,按当地规定的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类价格执行。
(四)用热价格。按当地规定的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执行。
二、价格优惠政策实施范围
上述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政策适用于民政部门认定的养老服务机构,但不包含养老服务机构将房屋出租,且从事其它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用电、用水、用气、用热部分。
三、养老服务机构认定
本通知所指的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设立,获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的养老机构,以及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的社区老年服务中心和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四、相关配套措施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的审核认定工作,及时将养老服务机构筹建、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公开,或告知有关部门和经营单位。
(二)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经营单位要按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办理手续,并予以公布。确保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价格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经营单位落实上述价格政策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民政局
201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