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为有序、规范推进
油气回收治理工程环保验收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河南省2015年度
油气回收综合治理专项方案》(豫气联办〔2015〕5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工,加快推进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一)省级环保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负责油气回收验收检测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油气回收验收检测机构名录的公布与更新工作;组织开展油气回收治理监督管理和验收检测培训;指导和检查市、县(市、区)环保部门油气回收日常管理工作;对全省已取得《油气回收治理工程环保验收合格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见附件1)的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每年抽查抽测比例不低于5%。
(二)市、县(市、区)环保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市级环保部门负责辖区内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工程的环保验收、《通知书》的发放和年度检测报告的审核及相关材料的备案工作;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辖区内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程的环保验收、《通知书》的发放和年度检测报告的审核及相关材料的备案工作;对辖区内已取得《通知书》的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性检查;承担省级环保部门下达的其他油气回收治理工程环保验收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全省现有和新、改、扩建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程的环保验收和日常监督管理均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严格执行规范,有序做好油气治理环保验收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执行《河南省2015年度油气回收综合治理专项方案》要求,严格按照《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检测技术规范》(HJ/T431-2008)等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做好油气回收治理工程的环保验收工作,并建立台账管理制度。督促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业主单位在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完工后,及时向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级环保部门提交环保验收申请表(见附件2)。对验收材料审核齐全、现场检查合格的,由有管理权限的环保部门对其油气回收治理工程环保验收申请表签署意见、发放《通知书》,并将验收材料进行备案管理,《通知书》合格期为一年。
(二)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业主在获得验收检测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验收申请表及以下验收材料:验收检测报告,油气回收治理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油气回收设备供应商资质文件,计量检定报告,安全评估报告,防爆合格证等,油罐车业主另需提交车辆营运许可证、行驶证等。环保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验收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已改造完成的油气回收治理工程进行环保验收的材料审核(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现场检查和《通知书》核发等工作。
(三)承担油气回收环保验收检测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法人资格、在河南省境内有固定的实验室(或工作场所),并获得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测资质认证,且在认证合格有效期内;
2.油气回收检测机构的检测设备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对检测设备的要求,并通过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且在认证合格有效期内;
3.油气回收检测机构应根据检测要求合理设置油气检测工作岗位,各岗位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有不少于5名的油气回收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各1名;
4.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检测质量保证体系,行为规范;
5.自愿接受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自觉参加检测能力比对试验,并于规定的时限内(每年12月20日前)向省、市环保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四)油气回收检测机构在承担验收检测业务时应做到:
1. 在公布确认的业务范围内,按照相关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检测检验规程开展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检测工作;
2. 检测机构类别、设备、场地、人员等发生变化的,应向省环保厅提出变更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获得批准后方可继续开展工作;
3. 不再继续从事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向省环保厅提出终止的书面申请。省环保厅将终止其油气回收检测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4. 能够严格遵守业主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安全教育监督,可以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5. 能够依据《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 -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 -2007)和《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要求,在资料收集和现场检查、检测的基础上,结合汽油储、运、销行业特点,编写验收检测报告。其中储油库和加油站验收检测报告的主要内容应执行《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检测技术规范》(HJ/T431-2008)中“8.编制验收检测报告”及附录A和附录B的相关要求。油罐车的检测报告应符合《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中附录B的相关要求。
三、加强日常监管,切实巩固油气治理工程效果
(一)属地环保部门应督促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业主在《通知书》合格期满前1个月内,委托油气回收检测机构对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开展年度检测,并提交年度检测报告。各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审核合格后,续延《通知书》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备案。
(二)各市、县(市、区)环保部门每年年初应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工作的监督性检查计划,1月20日前报上一级环保部门。
(三)检测机构在油气回收治理工程检测中弄虚作假、超范围检测、不能做到自采自测、不接受监督管理、未按照规定参加比对试验和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的,由省环保厅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时间暂定6个月,并向社会公布。整改期间,暂停该机构油气回收检测工作。
(四)《通知书》编号规则:
市名称(汉语拼音首字母)+辖市区(汉语拼音首字母)名称+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汉语拼音首字母)+年份+编号。例如:郑州市金水区2015年发放的首张储油库《通知书》,证书编号应为ZZJSCYK2015001号,加油站为ZZJSJYZ2015001号,油罐车为注册地牌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