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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关于实行保证民生用气责任制的通知》逾期未签责任书将通报

日期:2016-08-02    来源:国家发改委

国际燃气网

2016
08/02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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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天然气 天然气供应 天然气利用

     据发改委网站消息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近期联合印发《关于实行保证民生用气责任制的通知》,建立保证民生用气责任制,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追究机制,要求各地天然气供应保障主管部门签订保证民生用气责任书。
 
    有关省区市天然气供应保障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截至7月31日,已按要求签返责任书的有19个省区市主管部门,包括北京、河北、山东、黑龙江、陕西、内蒙古、西藏、上海、江苏、浙江、广东、广西、江西、湖南、四川、福建、云南、青海、贵州。尚未签返责任书的省区市主管部门须于8月15日前按要求签返,逾期未签的将予以通报。
 
    责任书要求各地天然气供应保障主管部门建立有序用气机制。落实《天然气利用政策》、《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天然气利用规划,建立有序用气机制,切实做到“先规划、先合同、后发展”,实现非居民用气合同全覆盖。
 
   责任书强调各地天然气供应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居民生活用气要求。全面掌握本地天然气供需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保供次序,及时协调解决影响平稳供气的问题。
责任书指出各地天然气供应保障主管部门须统筹建设调峰储气设施。依据本地用气特点,规划建设储气设施。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建立健全保障供用气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有序用气监管,检查不合规用气,确保各项保供措施落实到位。对落实保证民生用气责任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规定视具体情形分别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内部通报、全国通报批评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乃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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