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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自开始实施 强制性条文都有哪些?

日期:2016-08-02    来源:辽宁燃气

国际燃气网

2016
08/02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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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液化石油气 燃气 储存站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5.2.3、5.2.4、7.0.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中第8章内容同时废止。
 
    强制性条文具体内容如下
 
    3.0.13  二级及以上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不得与其他燃气厂站及设施合建。五级及以上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六级及以上的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不得建在城市中心城区。
 
    5.2.3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的生产区和辅助区应各至少设置1个对外出入口;当液化石油气储罐总容积大于1000 m³时,生产区应至少设置2个对外出入口,且其间距不应小于50m。对外出入口的设置应便于通行和紧急事故时人员的疏散,宽度均不应小于4m。
 
    5.2.4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的生产区内严禁设置地下和半地下建筑。但下列情况除外:
 
    储罐区的地下排水管沟,且采取了防止液化石油气聚集措施;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地下式消火栓。
 
    7.0.5  液化石油气瓶组间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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