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能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保障
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16号)“责任要落实、监管要到位”的要求,2015年初,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实行保证民生用气责任制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59号),建立保证民生用气责任制,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追究机制,并与各地
天然气供应保障主管部门签订保证民生用气责任书。
为进一步做好天然气供应保障相关工作,切实保证民生用气需求,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天然气供应保障主管部门,于2016年4月29日前,将主管领导签字盖章的《2016年度保证民生用气责任书》分别反馈一份至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和国家能源局(石油天然气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4月8日
2016 年度保证民生用气责任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16 号)“责任要落实、监管要到位”的要求,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确保居民生活、公共交通等民生重点用气需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天然气供应保障主管部门签订本责任书。
一、任务目标
坚持规划先行、量入为出,实现天然气供需基本平衡。高峰时段实施有序用气,基本满足居
民用气(包括居民生活、学校教学与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用气等)、集中供热,以及公交、出租车等民生用气需求,确保居民生活用气不受影响。
二、各地天然气供应保障主管部门责任
(一)建立有序用气机制。落实国办发〔2014〕16 号文件、《天然气利用政策》、《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天然气利用规划,建立有序用气机制,切实做到“先规划、先合同、后发展”,实现非居民用气合同全覆盖。
(二)保证居民生活用气需求。全面掌握本地天然气供需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保供次序,及时协调解决影响平稳供气的问题。高峰时段保障民生用气确有供应缺口的,要提前制定保障供应的具体方案,或采取“有保有压、压非保民”措施,确保不停限供居民生活用气。因特殊原因可能影响居民用气时,提前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三)统筹建设调峰储气设施。依据本地用气特点,规划建设储气设施。峰谷差超过3:1、民生用气超过40%的地区,要利用项目收益债券、季节峰谷价差、土地使用优惠等政策,加快储气设施建设,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平均3 天需求量的应急储气能力,并逐步达到年需求量的10%以上。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责任
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国天然气发展规划,做好供需平衡及日常运行协调监管工作;督促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供气企业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增加资源供应,按合同平稳供气;及时协调解决天然气供需矛盾。
四、监督落实与责任追究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建立健全保障供用气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有序用气监管,检查不合规用气,确保各项保供措施落实到位。对落实保证民生用气责任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规定视具体情形分别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内部通报、全国通报批评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乃至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办公厅综合司
2016 年4 月8 日 2016 年4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