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01007
项目名称
石油天然气(含
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含风险勘探和合作开发区块和总体开发方案)审批
子项
[01007-001] 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含风险勘探和合作开发区块和总体开发方案)审批
[01007-002] 石油天然气对外合作项目(含风险勘探和开发区块总体开发方案)审批
审批部门
发展改革委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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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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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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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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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编码
01007-001
子项名称
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含风险勘探和合作开发区块和总体开发方案)审批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无
审批对象
具有对外合作开采煤层气专营权的企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令第606号)第6条:“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在国务院批准的合作区域内,划分合作区块,确定合作方式,组织制定有关规划和政策,审批对外合作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第30条:“对外合作开采煤层气资源由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公司实施专营,并参照本条例执行”。
《国务院关于同意成立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国函〔1996〕23条)第四条:煤层气资源勘探开发管理工作,参照国务院批准的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开采管理模式,由国家计委归口管理。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含风险勘探区块、合作开发区块和总体开发方案)审批
二、审批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煤层气对外合作风险勘探区块、对外合作开发区块和对外合作总体开发方案的审批。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四)《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五)《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
(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3〕93号)
(八)《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
(九)《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2号)
(十)《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20号)
(十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2492号)
(十二)《煤层气产业政策》(国家能源局公告2013年第2号)
(十三)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规划
四、申报材料
(一)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的审批请示(一式5份,项目单位应具有对外合作专营权)
(二)总体开发方案(一式5份)
(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式5份,复印件):
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2.国土资源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3.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4.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评估审查意见(可以并行申报)
5.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煤层气探矿权证、出具的煤层气探明储量备案文件
6.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7.项目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的煤层气资源开采合作合同
8.煤层气与煤炭矿业权重叠及处理情况说明
9.中央企业申报的项目需出具项目所在地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10.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
11.项目招标内容
五、办理方式
全年办理
六、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委托评估30个工作日)
七、窗口电话
010-68505048 68505050
八、结果查询
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也可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查询。
子项编码
01007-002
子项名称
石油天然气对外合作项目(含风险勘探和开发区块总体开发方案)审批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无
审批对象
企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令第606号)第6条:“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在国务院批准的合作区域内,划分合作区块,确定合作方式,组织制定有关规划和政策,审批对外合作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第30条:“对外合作开采煤层气资源由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公司实施专营,并参照本条例执行”。
《国务院关于同意成立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国函〔1996〕23条)第四条:煤层气资源勘探开发管理工作,参照国务院批准的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开采管理模式,由国家计委归口管理。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石油天然气对外合作项目(含风险勘探区块、合作开发区块和总体开发方案)审批
二、审批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石油、天然气(包括页岩气)的对外合作风险勘探区块、合作开发区块和对外合作区块总体开发方案的审批。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三)《中国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四)《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
(五)《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号)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
(七)《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2号)
(八)《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20号)
(九)关于印发《国家发改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2492号)
四、申报材料
(一)开展项目对外合作的请示(一式5份,项目单位应具有对外合作专营权);
(二)对外合作项目总体开发方案请示文件和项目申请报告(仅指申请总体开发方案,一式5份,编制机构应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
(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项目申请报告附送以下文件(一式1份):
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或海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海预审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4.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评估审查意见(可以并行申报)
5.国土资源部出具的油气资源储量证明
6.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7.位于我国境内的项目需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8.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9.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10.项目招标内容(可以并行申报)
11.项目单位(投资方)出具的资本金承诺函
12.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单独上报的项目应附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五、办理方式
全年办理
六、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委托评估30个工作日,征求军队军事设施安全审查意见30个工作日除外)
七、窗口电话
010-68505048 68505050
八、结果查询
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也可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