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的通知
浙价资〔2016〕102号
各有关燃气发电企业,省电力公司: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企业用气价格的通知》(浙价资〔2016〕67号)规定,经研究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天然气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然气发电机组电量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2元(含税,下同)。调整后,9F、6F机组电量电价为每千瓦时0.52元,9E、6B机组为每千瓦时0.58元;容量电价暂不作调整。各发电企业具体电价水平详见附件。
二、以上规定自2016年4月20日起执行。未涉及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201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