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河南省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 〔2016〕79号)
政策引导常态化。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支持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具体政策。
发展改革部门要对秸秆综合利用相关项目优先规划立项,研究将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产品列入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对从事秸秆捡拾、切割、粉碎、打捆、压块等初加工企业用电按农业生产电价执行。
财政、税务部门要对认定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增值税。
科技部门要对秸秆打捆机械化技术、秸秆储存技术、秸秆规模化利用技术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国土资源部门要对秸秆综合利用重点项目、秸秆收贮堆场用地和秸秆气化站、秸秆青贮氨化基础设施、秸秆沼气集中供气项目用地给予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为农机具购置、秸秆收储和加工利用等提供金融信贷支持。
(四)财政投入常态化。各级政府要安排工作经费,确保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各项工作需要。有关部门统筹安排现有各类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资金,大力支持扩大秸秆还田的规模和提升比重。
农业、农机部门要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探索研究利用农机补贴政策,加大对购买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累加补贴力度。用好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资金,支持开展秸秆全量化试点市县建设,继续深入开展秸秆综合利用试点,主要用于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试验、示范、培训、推广,以及收储运体系建设。优先支持秸秆产出大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先进地方,优先支持秸秆利用量大、经济效益好、有示范推广作用的企业。
(五)综合利用常态化。要全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着力从源头解决秸秆的出路问题。加强技术指导,强化项目带动,重点突出夏季低留茬收割、收获机械加装切割装置和免耕播种,秋季秸秆机械深耕还田,不断扩大机械化转化利用秸秆直接还田面积和提高质量。努力实现秸秆分类收获和处理,切实抓好秸秆收储清运。要大力推广小麦、玉米秸秆氨化、青贮技术,促进秸秆饲料化。大力推广秸秆快速腐熟技术,推进秸秆肥料化。要加快建设秸秆食用菌生产基地,大力推进秸秆基料化。积极建设以秸秆为主要原料的规模化沼气工程和生物质天然气等高质化利用项目,大力推进秸秆能源化。
2.黑龙江省
解决玉米秸秆综合利用问题,对购置12个品目和类型的相关机具实行“敞开补贴”,即购机者可全部享受补贴政策。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等6大类11个小类24个品目机具。其中实行“敞开补贴”的农机具包括搂草机、抓草机、压捆机、捡拾压捆机、秸秆粉碎还田机、深松机、带深松功能的联合整地机、翻转犁、圆盘耙、免耕播种机、茎穗兼收型玉米收获机和能够直接完成秸秆打包的联合收割一体机。(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pagebreak]3.吉林省
2016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16〕25号)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加大资金投入。
整合现有省级专项资金,采取奖补或合同等方式,重点支持秸秆“五化”(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和工业原料化)利用及以机收捡拾打捆为重点的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设立秸秆综合利用基金,采取股权投入等方式,支持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项目建设。各级财政要加大秸秆综合利用财政投入力度,积极创新财政资金扶持方式,支持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撬动社会资本投入。鼓励各金融机构加大对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的信贷支持,增加信贷投放。(责任部门:省财政厅、省金融办)
(二)实行秸秆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建立农作物秸秆运输“绿色通道”,享受车辆通过快检快速放行、整车合法装载捆扎打包后秸秆的运输车辆减免车辆通行费等优惠政策。(责任部门: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三)制定用地支持政策。
落实好国家关于秸秆综合利用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等土地政策,同时研究我省秸秆综合利用和收储体系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支持政策,制定土地支持政策清单,对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建设用地予以优先支持。(责任部门:省国土资源厅)
(四)落实税收、电价等优惠政策。
落实国家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秸秆热电联产、直燃发电优先上网且不限发政策,生物质发电项目标杆上网电价政策。符合条件的秸秆捡拾、打捆、切割、粉碎、压块等初加工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类别价格,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责任部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物价局)
(五)制定秸秆田间收储扶持政策。
研究以机收捡拾打捆为重点的秸秆田间收储扶持政策,鼓励重点地区开展秸秆机收打捆作业。(责任部门:省环保厅)
4.辽宁省沈阳市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34号)
一、对新建的秸秆收集加工站点(具备场地、电力、设备、办公用房等基础设施),经验收合格,且年收集利用秸秆达1500吨以上的,一次性奖励投资主体5万元。(由市农经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三、对全年消耗秸秆超过2万吨的能源化利用企业,由市政府“一事一议”确定给予支持。同时,积极争取中央秸秆能源化利用专项资金予以支持。(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环保局、财政局配合)
五、鼓励农村集体通过秸秆换燃料的方式与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合作。对所在村农户安装节能炉供暖系统的,每户给予1000元补贴;设置节能炕灶的,每户给予1000元补贴。对整村推进且项目达标的行政村,给予一次性补贴5万元,用于项目推广工作。(由市农经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八、对开展保护性耕作、秸秆还田作业的农户和农村合作社,按照省级统一标准给予农机作业费用(油料、人工、折旧)补贴。对列入市级项目区内秸秆深翻腐熟还田、堆腐还田的农户所需秸秆腐熟剂、氮肥,按照每亩25元给予补贴。(由市农经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九、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对新建秸秆生物质成型燃料、秸秆炭、乙醇和纤维加工企业,年利用秸秆2000吨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最高补助1500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超2亿元的重大项目,由市政府“一事一议”确定给予支持。(由市农经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配合)
十、对列入《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相关农机具,按照国家补贴标准的40%给予市级累加补贴。(由市农经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十一、对各类综合利用秸秆企业及加工项目,优先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和政策扶持;项目建设用地可优先安排。(由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局分别牵头)
十二、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秸秆运输“绿色通道”。对领取“绿色通行证”的秸秆运输车辆,各地区在本行政区域内应提供便利,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不卸载、不罚款,并予以放行。(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局、农经委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十三、充分发挥区、县(市)政府主体责任,以各地区当年玉米作物实际种植面积为基数,按照每亩5元标准设立秸秆综合利用专项奖励资金,根据综合考评结果,对各地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给予专项奖励。(由市农经委牵头,市财政局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对同一个项目,给予国家、省、市各口安排专项补贴资金,原则上从高不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