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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液化气站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6-08-31    来源:浙江政府网

国际燃气网

2016
08/31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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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液化气站 液化气经营 液化气站灌

    各县(市)区公安局、公安分局,市局经文保支队、水陆分局、机场分局、东钱湖分局、高新分局、大榭分局、杭州湾分局:
 
  现将《宁波市液化气站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公安局
 
              2016年8月17日
 
 
 
    宁波市液化气站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液化气站的治安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93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液化气站,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经国家批准具有资质销售液化气的营业性单位。
 
  第三条经营液化气站必须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建立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接受当地公安机关和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液化气站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液化气站内部保卫措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设立封闭的收款处(财务室);
 
  (二)收款处(财务室)应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窗户应当采用金属防护网(栏);
 
  (三)收款处(财务室)内应使用保险柜,并固定于墙体或地面;
 
  (四)收款处(财务室)应安装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应当与当地公安派出所联网;不具备联网条件的,应当采取有线或无线的通讯方式,遇到突发情况,做到及时报警;
 
  (五)液化气站灌装点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回放录像能够清楚记录灌装操作及车辆人员进出情况;
 
  (六)按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第六条液化气站应当采取下列治安保卫工作措施:
 
  (一)营业期间收款人员不得随意离开收款处(财务室);
 
  (二)每日收取的现金必须及时送交银行;营业收取结余的现金必须存入保险柜内,锁柜、乱码,钥匙由专人保管;
 
  (三)视频监控装置要确保处于开启状态,监控图像保存30天以上;
 
  (四)液化气站应设立门卫,门卫必须由一名男性工作人员进行值守,对出入液化气站的车辆和人员进行登记;门卫内应配备必要的防卫器械;
 
  (五)液化气站要配备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或专职保安人员负责巡逻守护。
 
  第七条液化气站应落实单位内部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预案演练。
 
  第八条已经营业的液化气站,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逾期不落实的,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本规定执行中的问题,由宁波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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