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概述
近年来,国内已建成大量天然气液化项目、进口
LNG资源逐年增加,目前,我国LNG市场处在严重供大于求局面,价格大幅下降,中、东部地区LNG到货价格甚至已经低于管道天然气价格。与此同时,国家治理大气污染的力度不断加大,从国家到地方接连颁布煤改气政策,推动各地煤改气项目更快发展。在此环境下,出于经济性和环保性,终端企业纷纷考虑锅炉煤改气,小型LNG点供装置愈发受青睐,
气化站建设呈现了爆发状态,LNG点供市场蕴藏巨大商机。
因此,作为
燃气用户的工业企业,为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纷纷放弃管道燃气,转而选择价低的LNG“点供”。
2 政策环境的影响
2.1 法律法规对“点供”的要求
根据笔者查阅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及文件等对气化站的管理要求如下:
法律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已经设置……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要求: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及文件要求: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九条: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在城市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瓶组气化站;已经建成的,在城市燃气管网覆盖瓶组气化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城市燃气管网。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或者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湖北省住建厅下发《关于加强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管控,严格LNG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6]26号)中明确规定:加强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管控,严格LNG工程建设管理,坚决遏制擅自建设“LNG自供储气场站”的问题,确保我省城镇燃气行业安全健康发展。
LNG点供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很多企业就是在打游击,根本不会考虑燃气规范的安全标准,政府也不放心,怕搞点供的赚一票走人,从上述法规要求来看对点供项目还是有所限制。目前广东部分地市发文约束LNG点供项目发展,湖北省则干脆叫停自建LNG储气场站。
2.2 “点供”政策及市场的趋势
未来LNG的供应量将继续增长,LNG价格将会维持在较低价位,特别在沿海发达地区,价格差距反映更为明显,有利于LNG点供的发展,特别在工业供气方面。LNG的灵活供应方式和较低的价格将会对管道工商业供气产生冲击,如果用户与LNG供应商联合,更有可能打破区域特许经营的限制!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将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或者单位为内部生产”设立燃气供应站点,应取得供应许可证的描述删除,标志着企业为内部生产自行设立的燃气供应站点,从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方面来讲,不用再取得燃气供应站点经营许可证。
对点供项目,山东省明确表示支持,省住建厅下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快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意见的实施方案》中提出,“推进城镇燃气主干管网向城乡结合部和小城镇延伸,鼓励采取LNG、CNG供气站作为过渡模式”,非鼓励管网范围内点供。有分析称这和山东充足的天然气供应格局和省内过碎的燃气特许经营权有关,给LNG点供提供了“可乘之机”。
3 应对举措
在国家大力推动煤改气的大环境下,工商业企业降低成本的诉求日益迫切,LNG点供项目很可能在更大范围内普及,市场蛋糕也将越做越大。 那城镇燃气企业究竟该如何应对?
3.1 转变观念,提升服务质量
策略方面:统一思想认识转变观念反思改进,从以前的“坐台”到“出台”,主动挖掘客户,和客户建立感情,了解客户的真正的需求,帮客户节能减排,做客户的能源管家;树立以市场发展为导向的公司发展理念,制定新的市场开发策略。
专业方面:点供供应商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能力,如泄漏处置,城镇燃气企业与之相比较强的专业优势。城镇燃气企业在外部应提高专业技能,提升服务质量,了解客户需求,满足用户合理的个性化需求;市场开发人员加强市场调研和新用户开发,并优化企业内部流程,发现有点供意向的用户及时反馈,重点跟踪,缩短开发周期。
服务方面:将工业客户的维护作为蹲点项目,定期走访,在进行感情交流的同时,关注用户的用气动态。加强巡护,发现异常及时反馈跟踪,开展客户满意度调查,总结归纳客户服务经验与不足,不断提高客户满意度。
3.2 强化组织保障
成立以企业第一把手为组长的煤改气领导小组,定期召集设计、市场、工程、物资开协调例会,及时解决问题,提高工作效率。
企业成立“点供”工作小组,负责维护区域内市场安全、发展点供用户,以阻止点供侵害、抢占点供市场、防止对手做大做强为首要目标,小组成员细化职能分工,相互配合,信息共享,共同应对竞争对手。
3.3 加强对外宣传
企业方面:加强走访及宣传,向企业用户积极主动的宣传管道气较LNG相对比更加的安全、稳定、便捷、受季节影响较小及专业的应急处置能力等优点,将两者利弊分析清楚,提高用户对管道气的认知度。
政府方面:结合实际案列给政府主管部门强调管道燃气的安全、稳定、服务质量高等优点。举办LNG场站事故应急抢险演、燃气用气安全宣传,邀请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参加。
社会公众:通过报纸、微信、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管道燃气的宣传力度,应急演练、安全宣传活动等可邀请媒体参加。
3.4 争取政府支持
通过加强对安全、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宣传,取得主管部门关于加强市场管理的书面通知,明确燃气工程应符合燃气规划,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建设燃气供应站。
与政府职能部门(建设局、环保局、安监局、消防大队等)建立联系机制,及时提供LNG点供企业信息及传递各地发生LNG事故的信息,强化政府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和点供的危险性。
从安全隐患和风险防范角度出发,引导主管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开展燃气设施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执法整治,对已掌握存在自建燃气设施的企业进行逐户摸排,由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予以执法纠正,提出“一企一策”整改意见,彻底监督落实整改措施。对于严重违法违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
4 结论与建议
LNG点供,在现行政策下,从长远来看是无法与管道气竞争,未来他们之间会形成一种互补关系。在没有覆盖的管网地方用LNG进行补充,也可以在LNG价格有优势的时候用LNG进行调峰。
面对第三方的竞争,城燃企业要利用自身庞大的优质客户资源,在民用户,公福户,工商户中大力拓展燃气具等增值业务,增加利润增长点。
建议城燃企业通过增值业务的开发,从单纯的燃气用户开发商和燃气销售商,真正转型成为以燃气业务为基础的能源综合运营服务商,从而避免被日渐开放的燃气市场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