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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全面改革”利好油气业

日期:2016-09-02    来源:中国石化杂志

国际燃气网

2016
09/02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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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油气 石油 天然气

     6月30日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负责人就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答记者问表示,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全面实行从价计征,全面清理收费基金,启动水资源税试点,向世界彰显我国发展绿色经济决心。
 
    一个问题很自然地提了出来:资源税“全面改革”推进,对石油天然气行业将有何影响?
 
    油气业对资源税“全面改革”寄予期待
 
    资源税,是为保护和促进国有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适当调节资源级差收入而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各种应税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1984年,我国开始对煤炭、石油和天然气三种矿产品征收资源税,后将铁矿石等部分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逐步纳入征税范围。1993年12月25日,我国重新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2010年,在新疆进行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从价计征试点。2010年12月1日起,改革推向西部地区12个省、区、市。2011年11月1日,根据修订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改革在全国石油和天然气领域开展,采取从价计征,征收税率为5%~10%。随后的2014年12月1日,煤炭业资源税也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应该说,资源税开征31年来,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现行资源税制度不能很好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需要,弊端日益暴露出来,这突出反映在:计税依据缺乏弹性,不能合理有效调节资源收益;征税范围偏窄,许多自然资源未纳入征收范围;税费重叠,企业负担不合理;税权集中,不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这些弊端,资源税改革一直走在前面的油气业体会犹深。
 
  中央决定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就是顺应经济形势发展需要,完善资源税制度,从根本上消除现行资源税的弊端。此次资源税改革与以往的最大不同就在“全面”:涵盖全面,全面推进改革,全面实行从价计征,全面清理收费基金,启动水资源税试点,涵盖了征收范围、征收方式、税率、税费关系、税收优惠、税权划分等各个方面。其要旨就在,通过全面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
 
  就石油天然气行业来说,资源税开征、从价计征改革在各行业中都走在最前面,对现行资源税弊端的体会也更深,对资源税改革的全面推进更加期待。

    油气业从“全面改革”中可获得利好
 
    资源税“全面改革”,有利于石油天然气企业。利好主要有三个方面。
 
  其一是时机利好。推进资源税改革,总的目标在于提高资源税费水平,体现资源所有者权益,推动节能减排。从这个意义上讲,资源税改革就是明显的加税改革。但选择什么时候推进改革,效果是不一样的。对石油天然气行业来说,资源税的从价计征改革几年前就已开始实施,现在推进“全面改革”只意味着消除弊端,有效解决资源税制度存在的问题,不会带来新的负担。在经济持续下行、资源产品价格持续低迷的现在,决定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对其他矿产资源全面实施改革,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对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也既利于消除行业间的不公平,也不会一下子给油气业带来转嫁成本负担。
 
  其二是减轻负担。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减少税费负担、降低企业成本。过去,资源税长期实行从量计征方式,不能随着价格的变化而相应变化,导致价格下跌时资源税负担加重。这次全面改革重申从价计征,在资源价格普遍下跌的现在可以减轻企业负担。过去企业的资源税负担并不重,但针对资源类企业征收的种种收费和基金项目繁多,客观上存在税轻费重、重复征收的问题,规模远超过资源税,不但造成资源税费关系紊乱,也加重了企业负担。这次全面改革,强调“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税费重叠、功能交叉问题,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基金适当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越权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同时强调“合理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增强税收弹性,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提出和确定适用税率时, “要遵循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充分考虑企业负担能力”,都有利于减轻油气行业的税费负担。
 
  其三是政策有利。我国目前500多个油田,除大庆、胜利等主要油田外,其他油气田单位面积储量普遍较小,低品位油田居多,开发难度越来越大。此次资源税“全面改革”,提出加强矿产资源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明确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采用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对符合条件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可以减税或免税。这也有利于石油天然气行业。
 
    油气业在“全面改革”中须正视的问题
 
    一是应对水资源征税的压力。这次资源税全面改革,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水资源征税。这个征税先在河北试点,试点成功后将在全国普遍推开。油气业作为用水大户,必须正视水资源征税带来的压力。能源产业作为工业用水大户,在我国用水量的占比高达40%以上。虽然目前我国大部分油田已进入石油开采的中后期,原油含水率达70%~80%,有的油田甚至高达90%以上,很大一部分可以回注地层,排入外环境的不多,但用水多、污染大是不争的事实。炼化企业也需要大量用水。水资源征税,要求石油石化企业在开采加工过程节约用水,同时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水的回收利用。
 
  二是处理好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我国资源分布不均衡、地域差距较大,加之资源税涉及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关系,税权过于集中,既不利于税负公平合理,也不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所以,这次资源税“全面改革”,将资源税定位为共享税,赋予了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权,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全面清理收费基金;;合理确定资源税税率水平;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管理。这三个方面的税权适当赋予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能不能在与企业的利益博弈中做到科学、公正、公平,对油气企业的影响很大。过往清理收费工作的实践表明,清理收费基金往往是前清后乱,屡屡出现反弹。如何将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与清费工作相结合,避免清理收费基金落空走过场,也是油气企业必须面对的问题。
 
  此外,在资源税征收过程中,由于地方税务机关对油气田开采的专业技术标准不熟悉也不全面掌握,加之各地资源情况千差万别,很难按照一个统一标准来评价,这极可能在对油气田资源开采的综合减征率确定中出现偏差,对此,油气企业当正确对待,主动帮助税务机关避免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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