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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松阳县瓶装燃气销售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6-09-05    来源:浙江省政府网

国际燃气网

2016
09/05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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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燃气 瓶装燃气 气瓶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瓶装燃气销售管控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瓶装燃气销售管控工作方案
 
     为加强瓶装燃气销售管控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县燃气行业安全监管和服务水平,根据省建设厅、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联合制定的《瓶装燃气销售管控工作方案》(浙建城〔2016〕10号明电)精神,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强瓶装燃气销售管控工作,规范瓶装燃气销售经营行为,实施瓶装燃气销售实名制,打击瓶装燃气非法经营行为,确保瓶装燃气经营规范、管控到位。
 
    二、组织领导
 
    成立瓶装燃气销售管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液化气钢瓶销售、管控、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
 
组    长:黄德慧        
 
副组长:卢丁方(建设局)
 
成    员:陈文伟(维稳办)         徐伟锋(宣传部)
 
叶世荣(建设局)         曾志友(公安局)
 
吴庆华(市场监管局)     蔡 哲(安监局)
 
吴爱岚(经济商务局)      潘建业(交通运输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叶世荣兼任办公室主任,洪孙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设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成立瓶装燃气销售管控工作领导小组,从气瓶的购置、充装、检验、销售(配送)和使用五个环节入手,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合作,定期组织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合力推进瓶装燃气销售管控工作。
 
    (二)加快实施瓶装燃气实名制销售
 
    1.加强宣传引导。建设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实名制销售公告,并通过媒体、网络、报纸等形式向社会宣传,正确引导、告知广大市民,实施实名制销售的必要性。燃气企业在每个供应站点对实名制销售制度进行上墙公示,并向广大用户开展安全用气宣传,提高用户安全意识。
 
    2.落实主体责任。各瓶装燃气企业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6月底前完成瓶装燃气实名制销售的准备工作,建立健全完备的用户资料和销售台账。7月1日起,全面实行瓶装燃气实名制销售。各瓶装燃气企业要严格做好“实名登记”工作,购气人凭本人身份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进行购气,工作人员要如实登记购买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用气地址、联系方式、钢瓶型号及编号等信息,做到“户户实名登记,钢瓶去向精准”。
 
    (三)规范瓶装燃气市场
 
    1.规范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按照国家、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建设部门要将合法经营单位及时通过网站、报纸等各种形式进行公告。
 
    2.规范瓶装燃气销售经营行为。一是强化气瓶充装管理。企业购买的钢瓶必须符合质量要求,并严格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到期钢瓶必须更换。气瓶充装必须进行事前事后环节检查,检查完成后对钢瓶进行封口,确保出售的钢瓶完好、不漏气;二是强化运输车辆管理。企业运输钢瓶的机动车必须符合运输危险化学品机动车辆的要求,电瓶车和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必须进行统一标识,规范管理。三是强化配送人员的管理。配送人员应统一持证并佩戴,穿工作服上岗。瓶装燃气企业要建立配送人员信息数据库,严格管理送气人员。若发现送气人员从事非法活动的,必须及时上报执法部门予以查处。四是强化销售台账管理。瓶装燃气企业应加强对供应站管理人员和送气工的培训,规范台账记录,确保台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销售的气瓶必须由用户签字确认后才可交给用户。五是强化信息化管理。瓶装燃气企业应及时将实名制销售情况录入电脑系统,并每周上报至建设部门,做到对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和销售流向的全程监控。
 
    3.加大对瓶装燃气市场的执法整治力度。一是全面开展瓶装燃气销售管控专项检查。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开展瓶装燃气销售管控专项检查,检查重点是各燃气企业充装和销售台账完备情况、用户档案和用气协议签订情况、实名制销售工作落实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一律书面抄告相关企业,涉及违法经营的抄报相应执法部门。二是加大对瓶装燃气非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建设、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要紧密依托属地乡镇(街道)和社区,加大瓶装燃气市场的执法整治力度,坚持“露头就打、见瓶就抓”,保持打击瓶装燃气非法经营行为的高压态势。三是强化部门协作和区域联动。各相关单位在开展瓶装燃气销售管控工作的过程中,要充分强化部门协作,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
 
    四、工作步骤
 
    (一)部署摸底阶段(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建设部门牵头制定辖区内瓶装燃气销售管控工作的具体方案,及时向企业部署传达有关要求,督促企业落实好该项工作。对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销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督促企业摸清瓶装燃气用户底数和瓶装液化气钢瓶底数,建立健全瓶装燃气销售工作台账。确保6月底前做好瓶装燃气实名制销售各项准备工作。
 
    (二)全面落实阶段(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30日)
 
    7月1日起,全面实施瓶装燃气实名制销售。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要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做好瓶装燃气销售实名制登记,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钢瓶充装、钢瓶运输、销售配送等各环节的台账资料,做到用户信息、钢瓶信息、充装记录均能有据可查,确保规范经营、优质服务。各有关部门对各瓶装燃气企业销售管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有重点、有针对性的督查,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切实落实瓶装燃气销售管控工作的各项措施。
 
    (三)严管严控阶段(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9月15日)
 
    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管控要求开展日常经营活动,发现用户超频率购气、大量购气、使用来源不明钢瓶等异常情况的,要果断停止供气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销售经营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的要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对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
 
    (四)长效管理阶段(2016年9月15日至以后)
 
    通过采用二维码、电子标签等信息化手段和物联网技术,建立完善钢瓶充装、销售经营信息化系统,实现对瓶装燃气钢瓶充装、储存、销售使用、检验、报废等全过程的跟踪追溯。各部门、企业要及时总结瓶装燃气销售管控工作,为今后瓶装燃气规范经营、安全生产、安全保卫工作积累经验。
 
    五、职责分工
 
    各职能部门要在县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履行监管责任。
 
    维稳办:负责做好相关部门职能的联动协调工作。
 
    宣传部:负责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实名制销售工作进行宣传和报道,正确引导市民支持与配合实名制销售工作。
 
    建设局:负责对瓶装燃气经营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督促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瓶装燃气实名销售制度;检查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执行瓶装燃气销售实名制落实情况;严厉打击瓶装燃气非法经营行为。
 
    公安局:负责瓶装燃气经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反恐怖和消防工作的指导检查;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存储瓶装燃气中违法犯罪行为。
 
    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加强瓶装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局: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负责公示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的相关信息,将未进行年报的企业列入异常名录;配合有关部门检查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是否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依法查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负责瓶装燃气充装、检验单位的安全监察工作,查处充装单位违规充装的各类违法行为,负责瓶装燃气气瓶登记和定期检验的安全监察工作。
 
    经济商务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业企业自建瓶装燃气设施的燃气生产、使用的管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餐饮行业瓶装燃气使用的管控工作。
 
    交通运输局:负责对瓶装燃气道路、水路运输环节的管控工作,打击非法运输瓶装燃气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抓好落实
 
    各有关部门、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瓶装燃气销售管控工作,充分认识瓶装燃气销售管控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瓶装燃气销售管控工作列为安全服务保障的重点任务来抓。
 
    (二)部门联动,联合监管
 
    气瓶安全涉及民生,意义重大,各监管部门应各司其职、通力配合、重在执行,建立齐抓共管、多元共治的长效管理机制。针对瓶装燃气销售管控工作,要经常性的开展部门联合检查、督查和整治。检查过程中要突出瓶装燃气充装记录、销售台账等重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三)行业引导,加强自律
 
    引导瓶装燃气企业规范气瓶销售管控,加强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继续再教育,规范气瓶运输车辆和配送人员管理,提升行业形象和服务水平,联合抵制不正之风和协助打击无证经营,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安全监管。
 
    (四)着眼长远,建立长效
 
    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健全规范、完备的销售台账,提升信息化水平,认真落实瓶装燃气销售管控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瓶装燃气销售管控工作的长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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