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发改局,厦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根据《福建省
天然气价格管理试行办法》(闽价商[2008]497号)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天然气门站销售价格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6]211号)的规定,现就我市
管道天然气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范围为我市管道天然气非居民用气,通知所称的销售价格为我市管道天然气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燃气经营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销售价格的前提下与用户协商确定具体销售价格。
二、厦门市管道天然气非居用气最高销售价格实行与上游门站销售价格同向联动的动态调整机制,具体如下:
(一)计算办法
根据《福建省
天然气价格管理试行办法》,城市燃气公司销售价格由购气成本、城市燃气输配费用、合理利润和税费构成。
1、基期购气成本:以省物价局2016年公布的自8月1日开始执行的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印尼气源合同气量的门站销售价格1.87元/立方米(不含税,含核定的供销差率2.34%)为基期购气成本。
2、基期输配费用:经对城市燃气企业2015年输配成本监审,基期输配费用为0.73元/立方米(不含税),输配费用实行定期监审,三年为一周期。
3、基期利润率:按《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参照同期银行长期贷款基准利率合理利润确定,当期利率为4.9%。
4、基期销售价格计算公式=购气成本(1.87元/立方米)+输配费用(0.73元/立方米)+合理利润(4.9%)+税费(增值税及附加),基期销售价格为3.44元/立方米。
(二)启动条件
1、当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印尼气源合同气量的门站销售价格累计变化超过0.1元/立方米时,启动联动机制,并按“同向同幅度联动”原则,调整我市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当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印尼气源合同气量的门站销售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0.1元/立方米,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2、当同期银行长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影响终端销售价格累计变化超过0.1元/立方米时,按同向原则,调整我市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当变动幅度未达到0.1元/立方米,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3、当管道天然气购气价格出现显著波动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等价格异动情况时,我委可以采取暂停、提前调价或缩小调价幅度等调控措施。当价格异常情况消除后,定价机制恢复正常运行。
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三年。即自调价实施之日起,第一次抄表按调整前的气价结算,第二次抄表按调整后的气价结算。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明码标价工作。期间,管道天然气非居民用气价格政策若有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
201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