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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管网监管新动作 我们都想多了?

日期:2016-09-18    来源:能源情报

国际燃气网

2016
09/18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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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油气管 石油 天然气管

    俗话说,要想富,先修路。对于石油行业来说,连接资源和市场的输油气管道就是石油之路。相对于其他运输形式,管道最方便最合理最高效,从上游到下游,从炼厂到用户,从批发到零售都离不开管道。近期,关于“路”的新闻着实不少,9月7日,国家能源局管网发布了《关于做好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一经发布就引发了社会强烈反响。
 
    信息公开,对管道企业影响几何?
 
    不少媒体在报道此次《通知》时,都用了“强令”公开这样的字眼,似乎对管道企业来说,公开是一种不情愿的被迫之举,事实又是如何呢?
 
    “这对我们来说是好事。”一位地区管道公司生产运行主管说。“管道建成后维护费用相对固定,我们想的肯定是多输油多输气,这样才能有效益。”另一家管道公司的技术人员也表达了相同的观点:“公开信息是很正常的事,我们很乐意接受,就像现在的高速公路一样,符合条件的企业都可以利用管道这个平台运输油气,只有知道了公路的走向,才能选择更便捷的路。”
 
    据了解,目前国内原油、成品油管道运行负荷率相对较高。天然气管道由于受经济下行、淡旺季输量差别大、市场开发缓慢等因素影响,很少能实现满负荷运行。2000-2013年我国天然气消费总量年均增速16%,2015年降至3.3%。今年一季度受降价和严寒天气影响,增速升至16%,但二季度再度回落至4%以下。整体来看,我国天然气消费呈现出一种低水平过剩状态,下游市场的疲软直接影响到了中游管道企业的效益。部分天然气管道只能达到设计数量的20%-30%,长期处于“吃不饱”状态。
 
    中国石油大学教授刘毅军表示:“《通知》提高了管道的外部透明度,有助于消除信息不对称,短期来看对‘三桶油’是一种挑战和约束,但从中长期来看这是‘三桶油’必须要走的一步,早走比晚走好。”清华大学教授李政也对油气管网信息公开持肯定态度,他表示,信息公开能够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提高管道利用率。目前在“三桶油”内部,整体的优化调整管输流向已经能够实现,但在“三桶油”之间乃至全国间的统一优化配置还无从谈起。管网公平准入能够解决部分油气开采出以后“无管网可输送”,部分管网“无油气可输”的结构性矛盾。管网之间的互联互通,有利于形成全国一盘棋的管网系统,确保能源供应安全。
 
    对于部分从业人员关注的公开信息是否涉密的问题,业内人士指出,管道的具体坐标是核心机密,此次《通知》要求公布的管道输送介质、投产时间、长度、安全标准等内容基本上不属于标密范围,虽然没有正式公开,但很多信息网上都已能检索到。由此可见,信息公开在管道企业应该不会存在太大阻力。

    时隔两年两次要求“公开”,有何异同?
 
    值得注意的是,这不是国家相关部门第一次通知要求油气管网“公开”。2014年2月,国家能源局的《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发改委的《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相继发布,对天然气管网等基础设施第三方公平开放做出了明确规定。两年多来,中石油江苏如东接收站、中海油天津接收站在向第三方公平开放方面已经进行了积极探索。
 
    专家表示,《办法》的“中心思想”是要求在有剩余能力的情况下,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向第三方市场主体平等开放管网设施,按签订合同的先后次序向新增用户公平、无歧视地提供输送、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等服务。《办法》更多的是原则性和宏观性的规定,《通知》则是更加细化和清晰的要求,为《办法》第二十至二十二条关于信息公开的内容明确了实施细则和时间路径,标志着油气管网开放迈出实质性步伐。
 
    在公开主体方面,两次文件均涵盖了所有管道运输企业。值得一提的是,在部分省份天然气管网已经形成由地方企业垄断经营的现象,省内管输抬高了终端气价,影响了用户用气的积极性,这些地方管网企业也是公开的重点。
 
    一位专家给记者算了这么一笔账:目前全国平均门站价1.8元/平方米左右。门站价就是天然气由气源地通过长输管道千里迢迢送到消费地的价格,而到了用户手里达到了3.2元/立方米,相当于省内管输费与城镇配气费在门站价基础上加了1.4元/立方米,而由国家发改委定价的长输管道,如西二线的运输费用千公里大概只有0.2元/立方米左右。
 
    在公开内容方面,《通知》也更进一步,可操作性更强,共梳理出10条包括输送价格、剩余输送能力、接入标准等在内的需要公开的信息。出于保密考虑,《通知》把公开内容分成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类,主动公开的形式也更加多样,可以通过网站、信息发布会、简报、公告等多种形式公开,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则是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申请的上下游用户公开。
 
    在公开时间方面,《办法》没有明确要求,只是笼统地规定了企业每季度或者每半年向国家能源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报送油气管网设施相关情况,《通知》则下了“最后通牒”:要求油气管网企业要于今年10月31日前公开需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另外,答复时间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规定工作日也是一大看点。
 
    一月之内连发4个重头文件,有何深意?
 
    8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新的公开、公平的管输定价办法,同时出台成本监审制度。8月31日,发改委网站又发布关于加强地方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意在对地方输配气环节的价格形成机制进行规范,敦促企业加强信息公开。
 
    加上上周国家能源局公布的《通知》,这已是一个月来,相关部委出台的第4个规范油气管输环节的重头文件。4个文件相互衔接,规范覆盖目标从长输管线到终端用户、从“三桶油”到地方城市燃气公司。新政频频出炉,背后有何深意?
 
    研究这些文件不难发现,这一系列动作都指向市场化。只有做到信息的公开,才能真正做到管网的第三方公平开放,也才能为管输成本的有效监管和上下游价格的市场化形成创造条件,推动天然气管网上下游环节引入更多竞争性,从而提升管网的运营效率。“能源局市场化的思路已经很清晰了,现在就是怎么落实和执行的问题。”
 
    刘毅军说,应该从两个方面看待这个问题:一来信息公开是油气管网实现公平开放、实现第三方准入的基础;二来信息公开是在我国现有约束条件下,推进管网公平开放的一个突破口。突破口打开后,下一步还将沿着既定战略继续往前推进。他还表示,真正做到管网的第三方公平开放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新华社也曾刊文指出,目前我国油气体制改革已经确立了“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思路。管网信息公开将为年内有望出台的油气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做好铺垫。
 
    延伸阅读:国外天然气管网信息公开怎么做?
 
    美国
 
    -1985年,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颁布了436号法令,首次规定了第三方进入天然气管道的权利。法令要求管道企业以开放的方式提供管道储存容量等信息,为第三方天然气运输权利提供支持。主要州际管道公司和大部分次要州际管道公司均同意提供公开准入运输服务,管道公司从销售天然气的主要供应商转变为既是天然气供应商又是平等地为他人输送天然气的运输商。
 
-1992年,FERC发布了被称为工业结构调整法则的第636号令,强制性要求管道公司分离其销售及运输服务,管道公司必须非歧视性地公开管道相关信息,保证其他天然气供应商能够享受到与从前管道公司销售天然气相同质量的运输服务。
 
    英国
 
    -1982年英政府通过《石油天然气法》,取消了英国天然气公司BG从天然气生产商那里购买天然气供应全国天然气输配的优先权,允许第三方进入BG的天然气输送管网。
 
    -1985年英国政府修订《天然气法案》,强化了第三方进入管网的条件,明确规定年用气量超过25000therms(1therm=105.5兆焦)的大用户有权从上游生产商直接购买天然气,委托BG管网输送,年用气量低于此额度的用户仍然需从BG购气,但BG需要定期调整并公布价格。
 
    -1995年,英国第四次修订《天然气法案》。应法案要求,作为唯一管道运输商的BG公司于1996年制定了《天然气管网准则》,准则规定了管网使用者的权利与义务、管道公司的运行方式和保持管网系统平衡的手段,为独立运输商提供参与市场的必要保障。
 
    欧盟
 
    -1998年欧盟颁布了“第一号欧盟天然气指令”。该规则要求欧盟各成员国逐步对大用户放开天然气市场;将输气管网运营与天然气贸易脱钩,实行相互独立管理;在输气、配气、储气业务上推行协商性或强制性第三方准入机制。
 
    -2003年欧盟颁布了“第二号欧盟天然气指令”。该规则规定各成员国2007年底前全面开放天然气市场;长输管网、配气管网、LNG接收站的运营与天然气贸易在法律上由不同公司运营;在输气、配气、储气业务上推行协商性或强制性第三方准入机制。
 
    在上述两阶段,欧盟制定了管网准入和运行的具体规则,明确申请和审批流程,建立管网信息公开和准入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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