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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汕尾市区管道天然气价格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

日期:2016-10-31    来源:汕尾市发改委

国际燃气网

2016
10/31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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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管道天然气价格 用气阶梯价格 燃气

    汕尾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381号)精神,为确保居民基本用气需求,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气,经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召开价格听证会,并经市政府六届五十七次常务会议批准,决定调整汕尾市区管道天然气价格,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道天然气价格。市区管道天然气价格实行两部制气价,由容量气价和计量气价两部分构成。
 
    (一)容量气价标准
 
     1、居民用户:1100元/户 。   
 
     2、工商业等非居民用户 :容量气价由供气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 。
 
     3、容量气价缴费方式:新开通燃气的终端用户自主选择一次性缴交或在一年内按月缴交,一次性缴交的由供气企业给予适当优惠。
 
    (二)计量气价标准
 
    1、居民用户:按年度用气量计算,实行三档阶梯气价。第一档用气量为336立方米(含)以下,第二档用气量336-528立方米(含),第三档用气量为528立方米以上,各档气价按超额累进加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气价按第一、二档平均气价执行(各档气价详见附件)。
 
    2、公用性质用户:4.95元/立方米 
 
    3、工商业用户:最高限价5.58元/立方米
 
     二、计价周期和方式。居民阶梯气价用气量以日历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计价周期。对于预购气用户,按计价周期内累计购买的气量执行阶梯气价;对于抄表后付费用户,按计价周期内累计抄表气量执行阶梯气价。
 
     三、建立购销价格联动机制。管道天然气销售(计量)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在保持销售价格水平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销售价格与进货价格实行联动。当供气企业天然气进货价上下浮动超过8%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达到或超过6个月时,相应调整销售价格。同时,供气企业应建立健全天然气进货价格报告制度,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进货价格的实际情况(以原始发票复印件为准)书面报告市发改局。
 
    四、对低收入困难群体实行用气优惠。市区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社会救济户及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发证的特困职工家庭生活用气,按居民用气价格80%计收气价 。属于此类用户,可凭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到供气企业办理相关优惠手续。
 
    五、家庭人口核增的办法。居民阶梯气价的用气量标准按家庭平均4人核定,超过4人的家庭,可根据实际人口核增用气量,每增加1人,可在各档年均气量基础上相应增加84立方米。属于此类用气户,本地居民凭居民户口薄,非本地居民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当地居委(村委)会证明 ,到供气企业申请办理核增手续。
 
    六、实施要求。供气企业要认真做好实施居民阶梯气价政策的宣传解释。在营业场所显眼位置,按规定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做好购(用)气量提示、抄表计量和用户服务等工作,及时解决用户反映的实际问题,切实提高服务质量,确保阶梯气价制度平稳实施。
 
    七、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原汕尾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汕尾市市区管道天然气临时价格的复函》(汕价[2008]134号)《关于市区管道天然气价格问题的复函》(汕价函[2013]15号)(汕价函[2014]53号)同时废止。
                        
 
汕尾市发展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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