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水运行业应用
液化天然气的指导意见》(交水发〔2013〕625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交水发〔2015〕133号),深入推进液化天然气清洁能源应用,促进水运绿色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运行业应用液化天然气试点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办水〔2014〕192号),我部组织开展了水运行业应用液化天然气第二批试点示范项目的申报、筛选和审核等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公布水运行业应用液化天然气第二批试点示范项目名单(详见附件),项目实施时限为2016-2018年。请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做好试点示范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水运行业应用液化天然气试点示范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编制完善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内容、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等,并精心组织,强化安全、技术和资金保障,加强效果监测,确保工作目标按期完成。项目实施方案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报送我部(水运局)。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应对试点示范工作做好阶段性总结,重点包括节能减排成效、建设管理程序、关键或突破性技术成果、操作规程和标准等,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等,并及时报送我部。
三、请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做好本辖区内试点示范项目的监督与指导,有关情况及时报部。我部将继续做好项目中期检查、后评估及推广应用等工作。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