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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变更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和配套设施建设费管理规定的有关通知

日期:2016-11-02    来源:广东省政府网

国际燃气网

2016
11/02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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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天然气销售价格 管道天然气 燃气配套

 关于变更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配套设施建设费管理规定的有关通知
 
    南雄市佛燃天然气有限公司、市信誉燃气公司:
 
    根据广东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5〕42号)的规定,现就我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和配套设施建设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与政府指导价管理。居民用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公共(益)服务性质用气和工商业用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
 
    1、居民用户(居民住宅、学校教学、社会福利机构)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为4.5元/立方米;
 
    2、公共(益)服务类用户(党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院等公共服务机构)、工商业用户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放开管道燃气配套设施建设费和经营服务性价格的定价管理
 
    管道燃气配套设施建设费(新建住宅小区、旧建住宅小区的管道燃气配套设施,包括小区庭院、楼栋以及居民户内等管道燃气配套设施,其中户内初始设施配置标准为2个燃具连接端口、计量表1个、表前阀1个、表后不长于8米的DN15镀锌管、灶前阀2个及不长于3米的胶管)和经营服务性价格(超出管道燃气配套设施部分的建设及材料费用、上门服务费用等)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管理,由燃气经营企业根据市场的经营情况自主定价。
 
    关于新、旧建住宅小区的管道燃气配套设施建设费问题,《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管道燃气价格的管理办法》(粤价〔2012〕266号)第十八条己明确规定:“任何单位都不得向用户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或以其他名目收取相同或类似费用。建筑规划红线范围外的管网建设费用,计入气价;新建建筑物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计入建设开发成本;对已建成但未安装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原有住宅和其它民用建筑,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由用户承担。”执行。南雄市政府办《关于南雄市实行管道燃气设施建设与.商住工程建设同时实施的通知》(雄府办〔2012〕52号)也做了明确规定。在2012年10月24日以后报建(含在建)的建筑物按新建建筑物处理;在2012年10月24日以前建成的楼房按原有住宅和其它民用建筑处理。请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三、加强对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
 
    建立天然气价格监测和报告制度。每年底要将本年度的天然气进价、销价、数量等经营情况报送我局。
 
    本通知从2016年9月1日起执行。请做好宣传解释和收费公示工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原市物价局《关于管道天然气配套设施建设费标准和燃气价格的通知》(雄价〔2013〕7号)、《关于管道天然气配套设施建设费标准和燃气价格的通知》(雄价〔2015〕3号)、《关于对管道天然气配套设施建设费和有关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雄价函〔2013〕7号)同时废止。
 
                               201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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