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建设(住建)局:
为切实做好今冬明春
燃气安全管理,预防和遏制
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燃气行业安全形势稳定,根据《转发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加强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揭安委办明电〔2016〕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揭市建城〔2016〕26号)及《转发关于开展全市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的通知》(揭市建城〔2016〕20号)等文件精神和工作安排,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增强做好岁末年初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急迫感
各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忧患意识,克服麻痹松懈思想,清醒认识当前燃气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超前分析研判,加强对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针对岁末年初燃气安全生产形势特点,广泛组织动员,全面加强安全防范,做到思想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严防死守,扎扎实实把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坚决遏制燃气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二、深入开展燃气安全生产检查,全面排查整改安全隐患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全面开展燃气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排查治理燃气安全隐患,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强化安全生产措施。通过开展燃气安全生产大检查,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全面排查治理燃气安全隐患,深化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促进燃气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燃气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落实,有效防范和遏制燃气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市燃气生产、经营、使用安全。
(二)检查内容和检查方式
1、燃气企业开展全面自查自纠。由各县(市、区)建设(住建)局组织辖区内燃气企业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加大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情况、应急工作落实情况等方面的查纠力度,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时纠正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不足,整治设备设施的安全隐患和工作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坚决把事故抑制在萌芽状态,确保生产安全。
2、县(市、区)建设(住建)局开展全面执法检查。各县(市、区)建设(住建)局按照要求组织对辖区内的燃气企业、燃气储罐站、
管道燃气设施、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销售点)进行全面检查,不留死角,严格落实燃气企业执行员工安全培训上岗制度,严厉打击破坏损坏燃气设施、违法违规充装瓶装燃气等行为,排查整治燃气生产经营各环节以及燃气设施、设备、消防安全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铁腕整治,坚决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燃气行业安全。
3、市住建局开展安全生产督查。市住建局将于2017年1月上旬组织检查组对各县(市、区)开展本次燃气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督查以听取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情况汇报和现场抽查燃气企业等方式进行。
三、强化燃气安全宣传和应急管理,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各县(市、区)建设(住建)局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安全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冬季燃气安全生产知识和用气等安全常识,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良好氛围。各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本地区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燃气企业完善企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机构、人员、设备和物资,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提高预案的可行性和操作性,加强各层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提高应对燃气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能力。
各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各燃气企业要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和人员值班制度,确保信息联络畅通,及时掌握燃气安全生产状况。发生燃气突发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到反应快捷、处置稳妥、组织有力、抢险有序、救援有效,最大限度降低因燃气安全突发事件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
四、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建设(住建)局要组织力量,开展燃气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对辖区内的燃气储灌站、燃气管道、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销售点)、生产经营使用和应急管理等各个环节进行一次地毯式排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消除,现场无法立即消除的要限期整改,落实专人跟踪监督落实。
2、按照《转发关于开展全市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的通知》工作要求,各县(市、区)建设(住建)局要在第一阶段燃气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取得成效基础上,进一步深度排查和整改,确保第一阶段整改不到位的及时改进落实、新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治理,并于12月12日前将《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情况汇总表》和《突发事件风险排查和整改情况台账》(含电子版)报送市住建局。
3、各县(市、区)建设(住建)局要对本辖区开展燃气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本部门本年度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含电子版,工作情况模板参考附件4)于12月30日前报市住建局。
4、要及时反馈情况、信息,对检查过程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