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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男子抱煤气罐讨薪获刑10个月 放气达10分钟

日期:2016-12-16    来源:金阳网

国际燃气网

2016
12/16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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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气罐 液化石油气瓶 煤气罐阀门

    虽然政府部门调处劳动纠纷的力度加强,也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劳资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仍然时有发生。包括广州黄埔区“抱煤气罐讨薪案”在内,广州法院近两年来已判决暴力讨薪案、劳资纠纷杀人案、恶意欠薪案等10余件刑事案件。

    “砸车、跳楼讨薪,最后受害的还是自己。”法官提醒,对于企业主而言,必须依法及时支付工人工资,否则必会受到一系列的制裁;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应当积极作为,畅通劳动者投诉信访渠道,建立企业诚信奖惩制度;对于讨薪者来说,则必须依法维权,如发生暴力讨薪、煽动闹事等行为,不但无法维权,还将承担违法的苦果。
 
    “暴力讨薪”作势恐吓也一样构成犯罪
 
    欧某是广东省化州市人,在广州市一家设计公司工作,公司拖欠其薪水一直未结清。2015年6月5日下午,欧某来到公司讨薪未成,通过电话联系购买煤气罐1瓶送往黄埔区沙步大路64号的某装饰设计公司。在该办公室内,欧某打开煤气罐阀门任煤气泄漏长达10多分钟,并手持打火机威胁不给钱就同归于尽,后被民警及治保人员当场抓获。
 
    黄埔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以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爆炸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欧某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根据我国刑法,对其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欧某归案后能认罪、悔罪,且是在讨薪未果的情况下出于威胁对方而采取的一种非法私力救济手段,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具体案情,法院判决欧某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无独有偶,海珠区也审理过一起打工男子持煤气瓶讨薪的案件。2013年3月,黄某某从江西赣州来到广州打工,在讨要薪水时和雇主发生纠纷,持液化石油气瓶和打火机扬言炸掉工厂,所幸在警察赶来后放弃了点火的举动,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在法院受审时,黄某某辩称自己只是“装装样子”,没有想真的引爆煤气罐。但是法院认为,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海珠法院最终对其判刑六个月。
 
    此外,据警方通报,2013年1月,在广州天河区发生一起讨薪者在写字楼引爆煤气罐的案件,男子王某系涉案公司网络管理员,因劳资纠纷在天河北路都市华庭小区制造了爆炸案。王某当场丧命,涉案公司老板重伤,另有6人受伤。
 
    劳资纠纷引发多起命案暴力讨薪对双方危害极大
 
    2005年12月31日晚,广州白云区某鞋厂女员工周某由于工资被拖欠讨要无果,向其男友谢某求助。谢某找来老乡朋友等共4人去到鞋厂为周某讨薪。被告人文明是鞋厂的老板,其当时不在工厂,通过电话同意把800元(两个月工资)发给周某。然而周某等人嫌少,双方在电话中发生了言语冲突。随后,谢某等人闯进厂房,要把一台针车带走。随后,被告人文明纠合了数十人来到工厂,对前来讨薪的众人进行殴打,并当场持刀捅伤一人,捅死一人。被告人文明逃匿10年后,于2015年11月在江苏被抓获归案。
 
    今年10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文明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审理。死者谭某丁的父亲说,儿子死后,儿媳就走了,留下一对龙凤胎都需要老两口抚养,生活十分困难。今年9月,文明的亲属向其汇款8万元,家属因此愿意对被告人文明的罪行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由于当年打斗现场较为混乱,现并无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文明直接持刀杀死被害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无法认定系被告人亲手捅杀被害人,但足以认定是被告人文明纠合到场的人造成的。被告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鉴于被害人一方强行搬走机器的行为对于本案的引发存在一定责任及被害者亲属已对被告人文明的行为表示谅解,可以酌情再对其从轻处罚。
 
    近日,广州中院对此案作出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十一年,并赔偿被害人家属4万余元。
 
    法官介绍,近年来法院判决多起因劳资纠纷引发的暴力犯罪。这些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平日里可能不显暴力倾向,也没有违法犯罪前科,但是由于他们大多数文化水平较低,性格偏激,容易在冲动之下铸成大错。这其中,既有讨薪者持刀行凶致人死亡的案件,也有企业主与讨薪者群殴酿成的命案,从案发时间来看,多集中在年底。
 
    据了解,广州法院近两年来已判决暴力讨薪案、劳资纠纷杀人案、恶意欠薪案等10余件刑事案件。对易致矛盾升级的暴力犯罪,法院采取严厉打击与普法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引导劳资纠纷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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