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二、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一):“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三)《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
(四)《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二、能源。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五)《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5年本)》(川府发〔2015〕26号):“二、能源。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1号)。
(七)《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投资〔2014〕932号)。
三、申请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二)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
(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四)不影响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
(五)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关于最低资本金比例的要求。
四、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详细要求 备注
(一) 项目单位关于拟建项目的核准申请文件
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介绍(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周期等内容),提出对项目进行核准审查的申请。 A4纸打印,原件1份,须为红头文件加盖公章,附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二) 项目申请报告
1.报告正文至少包括:项目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等内容。
另: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申请报告还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
2.报告附件至少包括:项目申请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筹建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明、符合项目投建的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 A4纸打印,原件3份,附件复印件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查验原件,附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三) 项目单位对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A4纸打印,原件1份,附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四)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1 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复印件(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查验原件)3份,附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需提供该材料。
2 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符合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复印件(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查验原件)3份,附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不提供用地预审意见)。
3 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符合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意见 复印件(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查验原件)3份,附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仅指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设项目需提供该材料。
4 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单位)出具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复印件(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查验原件)3份,附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仅指重大项目需提供该材料。
(五) 外商投资项目还应附送以下文件:
1 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复印件(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查验原件)3份,附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2 投资意向书或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 复印件(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查验原件)3份,附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3 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以国有资产出资确认文件 复印件(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查验原件)3份,附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仅指涉及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项目需提供该材料。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省发展改革委窗口进行形式审查。对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申请。
(三)省发展改革委进行核准审查。审查时,如有必要,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申请材料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对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职能的项目,将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对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将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将进行专家评议。
(四)对同意核准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窗口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时限
总办理时限(无需转外的):22个工作日;
总办理时限(需进行咨询评估、专家评议、征求公众意见的):132个工作日。
(一)行政审批决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转外环节办理时限:咨询评估时限:40个工作日;专家评议时限:40个工作日;征求公众意见时限:30个工作日。
(三)制证及通知申请人取件时限:2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准XX项目的批复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窗口:(028)86917061、86913671
(二)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dzzwdt.sc.gov.cn
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egov.sczw.gov.cn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www.sczw.gov.cn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96960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1019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028)86705791
十一、注意事项
(一)已经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同时进行招投标事项核准,与项目核准一并办理。
(三)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印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省发展改革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项目在有效期内开工建设的,其核准文件不再有时间限制,是依法办理项目建设、竣工和运行等相关手续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