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发改委、开发区经贸局、武功山经济发展局,各燃气经营企业:
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
管道燃气安装费管理通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省新建商品房
管道燃气安装费已纳入商品房建设安装成本。为进一步规范萍乡市市管道燃气安装费管理,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道燃气安装费是指管道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建设安装所需的费用。包括从进入居民住宅区或用户庭院的支管(含调压箱)始,至入户
燃气计量表尾阀所需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管线材料、燃气计量表具等费用。管道燃气安装费不含城市燃气主管网的建设费用。
二、未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居民住宅区新建管道燃气,居民申请安装管道燃气的,需交纳管道燃气安装费,其安装费收费标准制定为每户2900元,并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已安装管道燃气的居民住宅区,未使用管道燃气的居民申请安装管道燃气的,其管道燃气安装费参照每户2900元标准执行。
四、自建房、别墅和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居民,其管道燃气安装费,由居民和有资质的燃气经营(或安装)企业根据工程造价情况协商确定。
五、工业、商业等非居民用户需要安装管道燃气的,由用户和有资质的燃气经营(或安装)企业根据工程造价情况协商确定。
六、认真落实《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燃气安装费管理的通知》、《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管道燃气安装费管理的补充通知》相关规定。
1、自2016年1月1日起,新建商品房管道燃气安装费,纳入商品房建设安装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新建商品房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购房者不再交纳与管道燃气建设安装有关的费用。
新建商品房管道燃气安装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有资质的燃气经营(或安装)企业,根据工程造价情况协商确定。
2、2016年1月1日前,新建商品房购房者已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且按合同约定已交纳的管道燃气建设安装费用,不再退还。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从2016年1月1日起,签定买卖合同的新建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管道燃气安装费,购房者不再交纳与管道燃气建设安装有关的费用。对2015年年底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约定了管道燃气建设安装费用由购房者承担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特此通知
萍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