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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州市南浔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日期:2017-03-03    来源:湖州市南浔区政府网

国际燃气网

2017
03/03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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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石油天然气管道 突发事故 应急救援

    各镇人民政府,南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湖州市南浔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区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湖州市南浔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依据及目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及湖州市突发事件总体预案,为及时有效处置在我区境内发生的油气管道突发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经国家批准运行的石油、天然气管道输运中突然发生的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1.3 应急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1.4 事故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故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严重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平稳运行和群众生活的事故。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故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4.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I级)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3)需紧急疏散转移5万人以上;
 
   (4)管道企业生产设施严重破坏,油气管道输送长时间(7天以上)中断;
 
   (5)造成有关企业连续10天以上无法正常运行的。
 
    1.4.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Ⅱ级)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需紧急疏散转移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管道企业生产设施严重破坏,油气管道输送长时间(3天以上,7天以下)中断;
 
   (5)造成有关企业连续5天以上无法正常运行的。
 
    1.4.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Ⅲ级)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3)需紧急疏散转移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4)管道企业生产设施严重破坏,油气管道输送长时间(1天以上,3天以下)中断;
 
   (5)造成有关企业连续3天以上无法正常运行的。
 
    1.4.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Ⅳ级)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3)需紧急疏散转移5000人以下;
 
   (4)造成管道设施损坏,油气管道泄漏、停输的油气管道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油气管道事故应急指挥部
 
  油气管道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由以下人员组成:
 
  总 指 挥: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重大事故情况下由区长担任)。
 
  副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主任、区发改经信委主任、区安监局局长、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成    员:区应急办、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区消防大队、区发改经信委、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商务局、区卫计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市场监督局、区公安分局、区国土分局、各镇(开发区)人民政府负责人以及有关管道企业负责人。  
 
    2.2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启动本预案。
 
  2.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作出决策并进行监督执行。
 
  4.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设施,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驻湖部队参加油气管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区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
 
    6.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2.3 成员单位职责
 
    1.区应急办: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区政府报告事故信息;报请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执行指挥部的决定,传达和督促落实区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
 
    2.区委宣传部:按照《湖州市南浔区突发公共事故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负责组织事故新闻发布工作。
 
    3.区总工会:参与油气管道事故善后处理,督促事故单位依法进行事故赔偿,维护职工权益;参与油气管道事故调查处理。
 
    4.区消防大队:负责事故现场处置,包括火灾扑救、抢险等;负责事故现场被困人员的搜救、现场检测并划定警戒范围。
 
    5.区发改经信委:负责油气管道事故报告,事故信息的收集、综合和研判,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指导油气管道从业单位制定完善油气管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导全区油气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负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重点抢险物资的调剂和支援;负责保障事故现场的通信畅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
 
    6.区监察局:负责对各地、区级各有关部门履行救援职责、工作效能等情况以及救援资金、物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预案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7.区民政局:指导协助事发地镇(开发区)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救助、经费发放等工作。
 
    8.区财政局:负责筹集事故抢险和事故处理资金;负责区本级油气管道应急救援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应急救援提供资金保障。
 
    9.区交通局:负责疏散撤离人员的运送、救援物资的运输;协助区公安分局对事发区域交通管制工作;指导、协调油气管道事故公路、水路运输保障工作。
 
    10.区商务局:负责协调商贸流通领域重点抢险物资的调剂和支援。
 
    11.区卫计局:根据《湖州市南浔区突发公共事故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培训相应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实施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12.区环保分局:负责在事故现场监测环境危害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负责对事故救援过程中可能导致的水体、土壤、空气等次生污染事故,提出处置措施并组织实施;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或指导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13. 区安监局: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对事故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方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参与突发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14.区综合执法局:协助公安部门维护事故现场周边控制区域的交通和治安秩序;对未履行管道保护义务的管道企业或危害管道安全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15.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提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16. 区公安分局: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负责事故信息接报并及时报送区政府和区级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油气管道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工作,负责应急救援范围内的交通管制,确保救援道路交通的通畅,救援装备顺利到达救援现场;负责现场保卫警戒,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协助地方政府疏散危险区范围内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17.区国土分局:负责监测和预报全区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全面分析并及时提供影响油气管道安全地域和事故发生地域的地质情况。
 
    18.有关镇人民政府,南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协助应急指挥部,负责实施事故现场控制、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应急救援保障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9.有关管道企业:按照本预案要求制定或修订本单位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区发改经信委备案;在事故应急救援中,其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及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提供应急处置相关资料,配合实施事故救援。
 
    2.4 事故专业救援组及职责
 
    2.4.1 事故抢险组
 
    由公安部门牵头,消防、安监、市场监管等部门及技术专家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在组织搜救受害人员的同时,针对火灾、爆炸、泄漏事故的不同特征,实施灭火、堵漏、设备容器的冷却等现场抢险作业,并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2.4.2 医疗救护组
 
    由卫生部门牵头,消防、公安、地方急救中心、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事故发生地就近医院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2.4.3 现场警戒和疏散组
 
    由公安部门牵头,公安相关部门人员、交通、事故发生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车辆、船只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负责对现场及周边人员的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
 
    2.4.4 物资供应组
 
    由当地政府牵头,发改经信、民政、建设、交通、商务、供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运送、供应。
 
    2.4.5 环境监测组
 
    由环保部门牵头,消防、公安、国土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对事发地及周边环境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报告环境污染和地质灾害的监测情况,组织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方案。
 
    2.4.6 专家咨询组
 
    由安监部门牵头,消防、环保、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应急救援处置方案,为现场救援指挥提供技术咨询。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
 
  区级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油气管道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管,督促、指导油气管道从业单位制订完善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人员和器材、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和预案修订,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重大隐患点的管理和监控,强化日常安全检查,做好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治。
 
  3.2 预警
 
  区级各有关部门应加强监测、预测和预警系统建设,动态掌握油气管道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做好对报警事故的风险、发展趋势分析,及时发布事故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部和有关企业应当对预警信息立即作出处置,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适时启动相关的应急响应,按职责做好应急防范处置工作。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事故接报
 
  4.1.1 获悉事故信息的公民、法人应立即拨打110、119、120电话报警。
 
  4.1.2 接报单位核实事故信息后,应及时向区应急办、区发改经信委、区安监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公安分局报告油气管道事故信息。
 
  4.1.3 区应急办、区发改经信委、区安监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对于一般油气管道事故信息,应及时报区政府;发生较大以上油气管道事故,区应急办、区发改经信委、区安监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和事发地政府要立即向区政府报告,最迟不晚于事故发生后2小时报告详细信息。同时,区应急办、区发改经信委、区安监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公安分局需将详细信息报市应急办、市发改委、市安监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
 
  4.1.4 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立即向区政府报告。
 
  4.1.5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应包含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时间、地点(设备或设施名称),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事故概况和处理情况,人员伤亡及撤离情况(人数、程度),事故对周边自然环境影响情况,是否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报告人的单位、姓名和联系电话。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4.1.6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油气管道事故信息。
 
    4.2 应急响应
 
    油气管道事故应急响应依次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Ⅲ级(较大事故)、Ⅳ级(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在国家、省、市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下做好相应应急工作。
 
    Ⅳ级应急响应由区应急办、区发改经信委、区安监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公安分局报请指挥部批准后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指挥部副总指挥应赶赴现场进行指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事发地镇(开发区)政府及有关企业负责事故的具体指挥和处置。
 
   4.3 先期处置
 
  4.3.1 事故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切断油气来源,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遇险人员,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迅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严禁一切火源,切断一切电源,防止静电火花,并尽快将易燃易爆物品搬离危险区域,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同时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工作。
 
  4.3.2 油气管道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人员以营救遇险人员和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大为重点,迅速组织周围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好社会治安,同时做好撤离人员的生活安置工作;及时制定和实施应急救援方案(灭火、堵漏等),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并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事故信息,适时组织后续发布。
 
  4.3.3 当上级政府、部门负责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时,事发地镇(开发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要积极配合做好现场保护、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工作。  
 
  4.4 预案启动
 
对于发生一般事故(Ⅳ级)的,区发改经信委、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等部门根据事故的性质及发展趋势研判提出建议的;事故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险情较大,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区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启动本预案,进入区级应急响应。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要求,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应急相关工作,并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区油气管道事故应急指挥部,保证事故抢险工作协调、有序、有效实施。
 
    对于发生一般事故(Ⅳ级)以上的,区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同时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报告。
 
    4.5 现场处置
 
    4.5.1 实施应急处置
 
    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区应急办、区发改经信委、区安监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公安分局报请指挥部批准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后,总指挥或副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在指挥长到达现场前,由指挥长指定的副指挥长履行指挥长职责。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事故现场的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服从指挥长的统一指挥。同时,向市应急办上报事故现场情况及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在市级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后,指挥长未到达现场前,由事发地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履行指挥长职责;指挥长到达现场后,区级现场指挥部上交指挥权,事故现场的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服从指挥长的统一指挥,实施应急响应。
 
    4.5.2 扩大应急
 
    油气管道事故已经或可能次生、衍生其他突发事故时,现场指挥部和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由总指挥视情指示启动区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波及邻近地区安全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立即通报邻近县区政府,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区政府应及时报告市政府,请求应急支援。
 
    4.6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是指突发事故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故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特别重大事故由市应急办报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重大事故由市应急办报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较大事故由区人民政府报市应急办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一般事故由区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4.7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按照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重要信息,及时发布初步调查核实情况、政府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5 后期处置与调查评估
 
  5.1 后期处置
 
    现场清理、环境污染消除及设备检查、生产恢复由事故发生企业按照规定程序及生产工艺要求进行;事故伤亡人员由善后工作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治疗和抚恤;区政府对在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牺牲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在抢险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和占用的场地,由征用部门提出补偿明细,报区财政局审核后,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尽快消除事故灾难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维护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 调查评估
 
    区发改经信委会同区应急办、区监察局、区安监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和事发地镇(开发区)政府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按程序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全部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指挥部总指挥或应急办召集各有关部门,对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应急处置工作的意见建议,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区政府及有关部门。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保障
 
  6.1.1 区政府要组建油气管道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队伍规模和人员技能应满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积极开展救援知识、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6.1.2 区政府要督促有关企业建立油气管道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未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应与邻近建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签订救援协议。
 
  6.2 救援物资保障
 
  抢救用吊车、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及客运、货运等运输车辆由区交通局和事发地镇(开发区)政府负责协调保障;现场医疗救护车辆、医务人员及应急药品器械由区卫计局负责协调保障;根据突发事故特点,区消防大队应合理配备配置防护器材;现场抢救专用防护器材(防毒面具、各种呼吸器、防护服)由事故发生单位、区消防大队及大型企业救援队伍负责。
 
  6.3 资金保障
 
    处置油气管道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各级财政应建立完善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企业(单位)或个人导致安全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4 技术保障
 
  区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法、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建立完善应急专家组和应急资源库,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6.5 医疗保障
 
  区卫计局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油气管道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落实专门救治医院,配备相应药品和器材。
 
  6.6 通信与信息保障
 
  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负责保障事故现场的通信畅通。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培训
 
  有关部门和油气管道从业单位要及时向公众和员工宣传石油天然气储运的危险性及发生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加强油气管道事故应急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增强公众的应急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7.2 演练
 
  有关部门和油气管道从业单位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不同形式、规模的油气管道事故应急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区发改经信委起草,报区政府批准。本预案应根据需要及时评估和修订。
 
    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编制子预案,并报区政府办公室、区发改经信委备案。
 
  8.2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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