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先后制定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等法规,对外合作的政策法规较为完善,推动了国有石油企业规范有序地对外合作开发石油资源。但对内合作开发石油资源方面,还存在3个方面的障碍和问题,制约了合作开发石油资源的开展。
01 合作行为缺少法规细则的规范和权益保障。
尽管吸引民营资本参与
油气市场的政策推动力度较大,但还缺乏操作性细则和相应的法规进行规范,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得不到有效保障。
在以往的国内合资合作中,油田企业主要以前期勘探开发投入作价入股。目前来看,这种方式不能客观公允地反映
油气资源价值,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也影响了石油企业开展合作的积极性。
03 油气矿业权难以流转。
由于我国法律对油气矿业权的取得和流转进行严格限制,民营企业难以进入油气开采领域,油气资源难以通过市场进行有效配置。
建议尽快完善对内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政策法规,为促进油气领域国企民企合作提供政策法规依据。
01 研究制定国内合作开采油气资源法规。
建议参照对外合作的相关法规,研究制定国内合作开采油气资源的法律规范,明确油气勘查开采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合作经营范围、合作方式等条款,使国内石油资源合作开采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02 建立油气储量价值评估管理体系。
建议国家明确储量价值评估管理的主管部门,研究建立符合我国实际需求的油气储量价值评估方法,形成公平合理的评价标准,出台油气储量价值评估规则;建立和完善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储量价值评估机构;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储量资产交易中心,并逐步与国际接轨。
03 建立规范有序的油气矿业权流转制度。
建议修改《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放宽油气矿业权取得、转让的限制,扩大油气开采市场参与主体;建立公开透明的油气矿业权转让市场,为交易活动创造便利和规范运作的条件,逐步形成以市场竞争为主的矿业权转让机制。
孔凡群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石化胜利石油管理局局长、党委副书记、胜利油田分公司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