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发改局:
你局《关于要求核准诸暨市
天然气利用工程—
CNG加气母站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诸发改〔2017〕18号)悉。经研究,现就核准事项批复意见如下:
一、天然气加气母站是天然气利用的重要场站设施,也是天然气车辆加气网络的主要组成部分。诸暨市天然气利用工程—CNG加气母站项目符合《浙江省天然气利用规划》、《浙江省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发展规划》、《绍兴市CNG加气母站规划》、《诸暨市天然气综合利用规划(2011-2020年)》、《诸暨市草塔镇总体规划(2011-2020)》等相关规划,属于国家《天然气利用政策》中城市燃气的优先类项目。项目建设对于调整诸暨市能源结构,加快清洁能源推广利用,改善环境,促进节能减排,减少大气污染,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等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同意建设该项目。
二、业主单位:诸暨市天然气有限公司。
三、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本项目建设CNG母站1座,辅助公用工程与诸暨市
天然气城市门站合用(已建)。CNG母站供气规模为6×104Nm3/d。
四、项目选址:项目选址于诸暨市草塔镇灵水村,项目占地5.5亩,与诸暨市天然气城市门站合建。城市门站已取得土地证,CNG加气母站项目不新增用地。
五、项目总投资1738万元,由项目业主自筹解决。
六、天然气资源:项目气源接自省级天然气管网诸暨分输站。
七、项目核准相关文件分别是:《诸暨市天然气利用工程—诸暨加气母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33068135201700001号)、《诸暨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诸暨国用(2015)第91700300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请业主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及时办理城乡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工程建设等相关手续。
九、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的,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做好全省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2号)要求,请相关职能部门在完成该项目审批事项后及时录入相关审批信息,请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在项目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要求的八项开工条件后,及时录入实施进展信息。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