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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襄阳市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7-03-23    来源: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国际燃气网

2017
03/23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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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燃煤锅炉 天然气供应 清洁能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襄阳市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实施。
 
    2017年2月25日
 
 
 
     襄阳市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推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促进能源结构调整,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6号)和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鄂环发〔2016〕27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优化能源结构、保障全市能源供应、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的基础上,大力实施燃煤锅炉淘汰或集中供热替代、清洁能源替代、达标改造等项目,着力减少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省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燃煤锅炉淘汰工作任务,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目标
 
  加快推进“煤改气”、“煤改电”、锅炉达标排放改造等工程建设,在市区禁燃区已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的基础上,到2017年6月底前,全市范围内淘汰或改造所有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到2017年底,全市工业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或清洁能源燃料锅炉供热。所有在用燃煤锅炉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三、工作任务
 
  (一)积极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严格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促进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国能煤炭〔2014〕571号),积极推广先进的煤炭提质、煤炭洗选加工、高浓度水煤浆和洁净煤燃烧等煤炭清洁化利用技术,提高煤炭使用效率,禁止直接燃用高灰分、高硫分煤炭。推行优质、低排放煤炭产品替代劣质散煤,全面禁止劣质散煤销售。
 
  (二)科学划定禁燃区范围。各县(市)要于2017年3月31日前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向社会公告。已划定禁燃区的地方要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止燃烧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非成型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谷、蔗渣等);禁止燃烧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三)严格燃煤锅炉准入标准。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锅炉应当限期拆除。全市范围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新建工业园区(或产业集聚区)要积极推进集中供热,合理规划布局,建设配套完善的集中供热系统;现有工业园区(或产业集聚区)应积极实施热电联产或集中供热改造,将工业园区(或产业集聚区)工业企业纳入集中供热范围。
 
  (四)大力实施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加快集中供热管网建设,大力实施燃煤锅炉改燃工程建设,积极推广应用天然气、电力、成型生物质燃料等清洁能源锅炉。凡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且热源能够保障供应的区域,现有燃煤锅炉应全部拆除。凡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且气源能够保障供应的区域,积极推进燃煤锅炉实施天然气改造工程。凡供热管网、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区域,可通过建设大型燃煤高效锅炉或背压热电机组实现区域集中供热,或建设LNG储配设施保障区域天然气供应后改用燃气锅炉,或改用电、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燃料锅炉,或采用高浓度水煤浆和洁净煤燃烧技术。
 
  (五)提升在用燃煤锅炉污染治理水平。积极推进在用燃煤锅炉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建设,所有在用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应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排放标准要求,所有在用6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应全面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排放标准要求。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纳入国家、省级、市级重点监控名单的企业应按照要求建立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向属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环保部门统一组建的平台上公布监测信息。
 
    四、工作职责
 
  (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燃煤锅炉专项整治负主体责任,负责完成本辖区禁燃区划定、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或达标改造、园区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等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开展联合执法、专项督察。
 
  (二)环保部门:负责督办燃煤锅炉的淘汰或改燃和锅炉达标改造工作。对禁燃区内超过淘汰期仍在继续使用的高污染燃料设施,依照环保法律、法规予以没收、拆除并处罚款;对禁燃区外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可采取直接淘汰,或者通过燃用非高污染燃料改造等方式实现达标排放,如改造后仍未达标排放的综合运用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整治等法律手段,确保其稳定达标排放。
 
  (三)发改部门:协调落实天然气资源,保障天然气供应;推进实施《襄阳中心城区供热规划》,推广各类煤炭清洁化利用技术,提高煤炭使用效率,开展节能监察。
 
  (四)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按本方案规定严格落实燃煤锅炉准入要求。
 
  (五)建设部门:负责城市燃气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协调燃气管道、集中供热管道设施配套建设,加快推进禁燃区天然气管网建设。
 
  (六)质监部门:负责协助环保部门核定燃煤锅炉名单,加大清洁能源承压锅炉安装、使用的监管力度,落实锅炉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不再办理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对纳入淘汰和改造计划的燃煤锅炉不再办理定检手续,对已申请注销的燃煤锅炉开展执法巡查;加强煤质监管,健全煤炭质量检验体系,禁止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的加工、生产。
 
  (七)规划部门:负责工业蒸汽管道、城市集中供热管道和燃气管道配套线路规划等工作。
 
  (八)安监部门: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燃煤锅炉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九)经信部门:积极推进工业企业锅炉节能技术改造和清洁能源替代。
 
  (十)工商部门:负责禁止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
 
  (十一)农业部门:按照国家、省关于秸秆综合利用相关规定,积极推进当地秸秆收储体系建设,培育成型生物质燃料生产企业。
 
  (十二)公安部门:严控进入禁燃区煤炭运输车辆。
 
  (十三)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禁燃区淘汰燃煤锅炉资金保障工作。
 
  (十四)审计部门:负责对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十五)天然气供应企业:负责保障天然气供应,组织实施淘汰燃煤锅炉工作的配套工程、设施安装及供气工作;积极主动对接燃煤锅炉替代用户,提供优质服务,研究制定优惠政策。
 
  (十六)集中供热企业:负责供热管网建设;按照“先建后停”的原则,保证各企事业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主动对接锅炉替代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十七)新闻单位:负责做好燃煤锅炉整治期间的宣传工作,加强典型案例曝光。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各部门,明确具体实施单位,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明确责任单位和时限节点。各地、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职,共同推进燃煤锅炉整治,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问题,通报进展情况,确保整治任务顺利完成。
 
  (二)严格考核督办。淘汰燃煤锅炉做为市政府2017年度“十件实事”之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制定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成立专班,逐级落实责任,限期完成任务;要摸清底数,建立台账,逐台明确淘汰时限,定期向市环委会办公室报送燃煤锅炉淘汰和改造进展情况,确保按期完成任务。严格落实能评和环评制度。各地燃煤锅炉淘汰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内容。市环委会办公室要加强督办检查,对工作进度滞后的要进行专项督办,并视情况报请市政府约谈当地政府负责人。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燃煤锅炉整治工作监管执法,以重点控制区域、重点工程项目为重点,通过抽查、巡查、突击检查等形式,及时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督促企业落实燃煤锅炉监管要求。环保部门要将淘汰和改造燃煤锅炉作为综合督查和现场环境执法的重点内容,综合运用“按日计罚”、“停产整改”等多种手段,确保在用燃煤锅炉稳定达标排放,督促不能达标的燃煤锅炉立即停产、尽早淘汰。
 
  (四)完善配套措施。各地应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热电联供、集中供热项目建设的融资渠道。计划实施集中供热的园区抓紧启动前期工作,尽早开工建设。应结合本地燃煤锅炉淘汰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出台燃煤锅炉整治淘汰的激励政策。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应优先将清洁能源锅炉作为采购对象,禁止使用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
 
  (五)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燃煤锅炉整治宣传教育,宣扬污染危害及整治要求,引导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对于未按要求实施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为燃煤锅炉整治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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