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各天燃气经营企业:
为建立完善资源性产品定价制度,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自治区物价局于2015年8月10日按相关程序在全区范围内召开全区居民用气实行
阶梯价格制度听证会,并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同意,决定全区居民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依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全区居民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宁价商发[2015]75号)、《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降低我区非居民用天燃气价格的通知》(宁价商发[2015]69号)文件规定,管道接通天然气的各市、县(区)天然气价格依照此文件遵照执行。目前,固原市区已接通管道天燃气,经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固原市
管道天然气用气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气实行阶梯价格
1、实施范围。使用管道天然气的居民用户,为了更好地体现公平原则,将居民用户分为居民生活用户(做饭、烧水、洗澡等)和居民壁挂炉用户(含生活和取暖)。
2、分档气量。将居民家庭全年用气量划分为三档:
(1)居民生活用户气量。第一档年用气量为0—336立方米(含336立方米);第二档年用气量为336-480立方米(含480立方米);第三档年用气量为480立方米以上。
(2)居民壁挂炉用户气量。第一档年用气量为0-2245立方米(含2245立方米,包括生活用气和家庭采暖壁挂炉用气);第二档年用气量为2245- 3075立方米(含3075立方米)之间;第三档年用气量为3075立方米以上。
3、分档气价。按照国家规定的分档气价标准执行。其中:第一档气价1.92元/立方米,为现行居民用气价格;第二档气价2.30/立方米,为现行居民用气价格的1.2倍;第三档气价2.88元/立方米,为现行居民用气价格的1.5倍。
对学校、幼儿园、福利院、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暂不实行阶梯气价,气价水平按现行居民用气价格的1.1倍执行,即:2.11元/立方米。
4、计价周期。居民阶梯气价以年度为周期执行,购气量额度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二、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
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降低我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宁价商发[2015]69号)文件精神,固原市工业、商业用户、集中供暖用气及加气站等非居民用户用气销售价格。
(一) 工商业用气等其他用气
将城网工业用气和商业用气并类,工商业用气等其它用气价格按2.06元/立方米执行。
(二)集中供暖用气
结合自治区其它四市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情况,固原市集中供暖用气执行价格:居民住宅3.7元/立方米、办公用房5.2元/立方米、营业用房5.7元/立方米。
(三)车用天然气价格
1、管道车用气批发价格按1.97元/立方米执行。
2、管道车用气零售价格。
对管道车用天然气零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为2.88元/立方米,上下浮动不超过5%。
3、非管道车用气零售价格。
通过汽车将液化天然气(LNG)及压缩天然气(CNG)运到加气站销售的车用气零售价格放开,由市场决定。
三、建立天然气价格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1、联动条件:当上游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调整时,下游天然气销售价格可作相应同向调整。
2、联动程序:当符合联动条件时,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门站价格上涨情况及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制定下游用户终端销售价格调整方案,报政府同意后实施(不再另行听证),并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时间
上述价格自2017年4月15日零时起执行,同时固原市物价局《关于固原市区天然气临时销售价格的批复》(固市价发[2013]36号)文件废止执行。
五、相关要求
1、天然气经营企业认真落实、加强组织、精心安排,做好价格调整工作;强化责任,建立健全相关措施,确保管道天然气价格落实到位,最大幅度让利于民;加强对用户的政策宣传解读,引导社会舆论正确理解价格调整工作的意义。
2、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价格检查和巡查力度,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天然气市场价格稳定,接受社会监督。
固原市物价局
2017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