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上2017年推出22个对外开放区块与外国公司合作,总面积47,270km2。
开放区块具体信息:
本次区块开放特别说明:
(1)本着合作共赢的理念,在经修订的四轮标准
石油合同基础上,针对特定海域和区块的地质条件和
勘探要求,拟对深水、深层、高温高压等领域开放的区块采取优惠政策,包括:
(a)可以考虑适当延长勘探期和生产期;
(b)在勘探期的第一或者第二阶段到期时可以考虑缩小退还面积比例或者不退还面积;
(c) 可以适当调整国家公司参与开发权益比例;
(d) 签字费缴纳时间上可以考虑较为灵活的方式。
上述优惠政策将视区块的具体情况通过谈判予以确定。
(2)针对所发布的任何区块,如果已经有储量发现,国家公司的前期勘探费的补偿方式将作为外国公司竞标的条件之一
(3)针对所发布的单构造区块,国家公司在外国公司没有投标前,有权进行自营勘探。此时,如外国公司仍有兴趣合作,合作的方式和介入时间点可以随时商谈;如果经国家公司自营钻探有了储量发现,外国公司将需要参照上述(2)的要求进行投标。
(4)外国公司与金融性投资公司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如果仅金融性投资公司投标或者组成的联合投标体没有石油作业能力,则在投标时应当承诺由国家公司或其指定的关联公司担任勘探、开发、生产的作业者。
(5)任何投标主体需要提供二十万(200,000)美元的投标保函。
(6)对于初次与国家公司进行合作的外国公司需要在访问资料室前提供有关资质审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组建成立证明、公司主要组织架构、近三年财务状况文件(年报、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公司主要业绩,特别是从事上游开采业务、或者投资上游开采业务的成功案例、公司安全环保记录(如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