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燃气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事处,管理区委员会、洪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从源头上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切实落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入开展我市
燃气使用、存储、经营安全隐患大排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依据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气瓶管理以及燃气、餐饮等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对存在燃气使用、存储、经营安全隐患的单位,责令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采取停产停业整顿的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并着力构建燃气安全使用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专项治理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范围为全市使用燃气的公共聚集场所(餐饮包括大排档)以及非法储存、非法充装
液化石油气窝点。
三、工作重点
(一)规范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完成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的规划、布点建设,严格实行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和供应许可管理,坚决取缔无工商营业执照、无经营许可证或供应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
(二)按照特种设备与气瓶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液体化石油气充装环节的安全管理,杜绝给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非自有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的违规行为。
(三)加强液化石油气贮灌场及供应站点的安全生产和消防管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四)加强液化石油气运输车辆的管理。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及供应站点应委托具有危险品货物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运输液化石油气钢瓶。
(五)加强公共聚集场所使用燃气的安全管理,杜绝违法违规使用、存储、经营燃气的行为。
四、职责分工
(一)市住建局:负责燃气经营企业资质管理,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公共聚集场所,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立即停止使用供用气设施、设备。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依法追究责任。
(二)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对公共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市质监局:对公共聚集场所使用的报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钢瓶出具查验证明,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充装企业责任。
(四)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宾馆酒店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隐患。
(五)市房产局:负责对我市小区燃气安全进行隐患排查,督促物业公司主动消除安全隐患。
(六)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液化石油气运输车辆的管理,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及供应站点应委托具有危险品货物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运输液化石油气钢瓶。
按照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管安全的原则,各乡镇区办负责本辖区公共聚集场所燃气安全使用、存储、经营的督查指导,建立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市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公安、消防、房管、工商、质监、住建、商务、食药监等相关单位组成督查组,对全市各地各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将予以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及时发现和依法取缔各类非法违法的场所。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建立健全具有针对性的燃气防爆相关规定和标准,并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举办讲座论坛和培训班、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
(三)加强监管力度。各地各部门要把非法运输、存储、经营和违规违章使用燃气的行为作为“打非治违”工作的重点内容,与“两化”体系建设相结合,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相结合。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次通知要求进行全面排查落实,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对查出的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强化整改,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请各地各部门6月30日前报实施方案,8月30日前将整改落实情况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安监局监管二科)。
联系人:李 斌 联系电话:0716-2206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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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