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涉嫌盗窃天然气一案进行公开审理。检察机关指控李某盗窃涉案金额高达561万余元。
2012年5月28日,李某以450万元的价格收购西安某天然气公司在平顶山建成的天伦加气站,随后开始自主经营。
2014年底,平顶山市燃气公司市场部人员推销天然气,李某向燃气公司提交申请后批复。2015年1月,平顶山市燃气公司将天然气管道排到天伦加气站。
看到天然气管道口在加气站内,李某便产生了盗窃天然气的想法。2015年3月底,李某在街上找两名焊机工师傅,在天然气公司的主管道上接口,直接接到加气站
供气管道。
因加气站老压缩机是用来卸大罐车运送的天然气,和天然气管道不配套,李某想办法处理这个难题。
在一次天然气博览会上,他了解到四川自贡市有配套的压缩机,遂于2015年8月购买压缩机,厂家派安装人调试,加气站值班员负责安装。2015年8月底开始偷偷使用平顶山市燃气公司的天然气。
2015年春节前后,李某曾购买过其他公司的燃气,因为当时燃气冻住,不能正常流通。
自开始偷气直到案发,李某记不得盗窃多少天然气了。自2015年8月底到案发,按照每月销售10万立方计算,大约盗窃140万立方,获利400余万元。赃款用于员工工资、电费、房租、购买设备、个人消费等。
2016年10月14日,平顶山市燃气公司稽查大队工作人员到天伦加气站例行检查,发现天然气上锁阀门井被人打开,天伦加气站有盗窃燃气的嫌疑,挖开计量表处,发现计量表前竟另外接一根管子,私接旁通管道,稽查人员随即报警。
经司法鉴定,李某所经营的天伦加气站共盗窃天然气约188万立方米,价值561万余元。
案发后,李某于2016年11月2日,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平顶山市东安路派出所投案自首。其妻子为取得平顶山市天然气公司的谅解,帮助丈夫积极退赃,筹集77万元退给该公司,并将2010年购买的汽车抵给该公司。
庭审中,卫东区检察院公诉员赵鹏超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天然气,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李某主动投案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判决。
李某及其辩护人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他们认为,司法鉴定报告中认定的盗窃天然气数量偏大,计算涉案金额时依据的天然气价格标准不当,认定的涉案金额偏大。
辩护人认为,李某表示愿意尽己所能退赃,弥补损失;能够主动投案自首、退赃,且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能减轻判决。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