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东中西示范区、高新区、云台山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近期,省内部分地区餐饮经营等相关场所燃气泄露爆燃事故多发,给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敲响了警钟。造成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餐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二是安全投入不到位,营业场所现场防火、防爆、防泄漏等安全设备设施不完善、不完好,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三是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力,从业人员缺乏燃气使用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四是部分餐饮企业对液化石油气进货渠道把控不严,使得超期、超装液化石油气钢瓶混入餐饮场所;五是部分地区对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打击和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力度不够大等。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持续强化供气、用气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有效落实夏季高温和汛期燃气事故易发的预防控制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市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餐饮场所
燃气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具体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连续发生燃气爆燃事故的情况通报》(苏安办[2017]39号)精神,深入排查各类事故隐患,依据安全生产、公安消防以及燃气、餐饮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对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责令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
2.相关证照不全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 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6)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3.瓶组气化站、
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4.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6.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7.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8.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9.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10.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二、组织方式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方式
1.企业全面自查自纠。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对辖区范围内的供气企业、用气企业(单位)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并建立台账资料,督促供气企业、用气企业(单位)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查出的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强化整改,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燃气供应企业是燃气源头安全的责任主体,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要与用气企业(单位)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要遵守供气安全操作规程,不得非法充装或使用报废、超期和不合格的钢瓶。要加强对送气工和送气车辆的管理,定期对用气企业(单位)进行燃气安全检查。用气企业(单位)是燃气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对经营(用气)场所的用气安全承担主体责任。用气企业(单位)包括各类酒店、饭店、火锅店、烧烤店、小吃店、大排档等餐饮经营单位,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燃气使用规定,使用合格正规的气源、气瓶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器具,以及螺纹连接的不锈钢软管、调压阀等配件。加强对从业人员燃气使用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规范操作水平。要与正规的燃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自觉接受供气企业的技术指导和相关部门的检查。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隐患自查整改工作,确保用气场所的安全。
2.县区督查检查。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由建设和市政管理等燃气管理、公安消防、质监、商务、工商、安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为成员单位的专项督查工作领导小组,深入开展督查检查。各乡镇(街道)检查要实现全覆盖,县区政府(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督查检查原则上不低于企业数的30%。
3.市级督查抽查。市相关部门按照连安〔2017〕1号文件规定的职责分工,组成督查组,开展联合行动,组织专家深入一线,对各地区调查摸底、组织企业自查自纠、隐患排查整治、专项督查检查等情况进行督查,以及对供气企业、用气企业(单位)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等进行抽查。同时督查县区(管委会)不少于2个乡镇(街道)、2个部门,并随机抽查燃气供气和用气企业(单位)不少于4家。
第一组:督查东海县、市开发区。市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带队,市城乡建设局、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市消防支队派员参加。(联系人:徐维宏,13705133299)
第二组:督查海州区、云台山景区。市商务局分管领导带队,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消防支队派员参加。(联系人:吴维智,15861229911)
第三组:督查灌云县。市工商局分管领导带队,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派员参加。(联系人:李军,18961360198)
第四组:督查灌南县。市质监局分管领导带队,市质监局、市城乡建设局、市食药监局派员参加。(联系人:张大群,
13505139861)
第五组:督查赣榆区。市食药监局分管领导带队,市食药监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工商局派员参加。(联系人:田浩,15305134225)
第六组:督查东中西示范区、高新区。市安监局分管领导带队,市安监局、市商务局、市消防支队派员参加。(联系人:伏广成,13775586977)
第七组:督查连云区。市公安消防支队分管领导带队,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消防支队派员参加。(联系人:董道全,13851258119)
(二)职责分工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以下分工落实工作职责。
1.建设部门。作为建设和市政管理等燃气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监督燃气供应企业与餐饮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监督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依法追究责任。
2.商务部门。作为餐饮行业管理部门,督促餐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燃气安全日常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并接受安全用气检查指导。
3.工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对无证无照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对有关部门抄告的餐饮经营单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
4.质监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餐饮场所使用的报废、超期未检和标志不符合规定(特别是无条码、二维码等信息标识)的钢瓶进行追溯,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钢瓶充装、检验单位责任。
5.食药监部门。负责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6.安监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对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餐饮场所,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供用气设施、设备。
7.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发动公安派出所、基层网格组织加大对小饭店、小餐饮场所的检查、宣传力度,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的灭火设施和器材,保持疏散通道的畅通。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时间安排
自即日起至8月底。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市安委会关于加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的通知》(连安〔2017〕1号)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职责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强化依法治理,督促各燃气经营、使用等单位全面组织自查自纠。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抽调骨干力量,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燃气安全生产情况深入排查,坚决预防和遏制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二)严格督查检查。要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城市燃气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规定、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地区燃气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专项督查检查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严格督查检查,及时整治各类事故隐患,确保督查检查质量。
(三)强化监管执法。扎实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强化年”活动,对排查出的突出问题、事故隐患要责令企业及时落实整改,对安全管理不严格、制度规定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走过场,特别是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燃气行为,以及未经审批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要依法从严予以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四)及时反馈督改。组织企业自查自纠和乡镇(街道)督查检查7月底前完成,县区政府(管委会)督查检查8月10日前完成,市级督查抽查8月20日前完成,市督查组相关牵头单位将督查情况和问题清单书面函告县区(管委会)反馈督改。8月底前,县区政府(管委会)形成书面总结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督查组各牵头单位将督查工作开展情况和县区(管委会)督改落实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贺 波 邱 卉
联系电话:85825323 85821300(传真)
邮箱:lyg85825328@163.com
连云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