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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连云港市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通知

日期:2017-06-30    来源:连云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际燃气网

2017
06/30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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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燃气 燃气安全 燃气管道

    关于在全市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东中西示范区、高新区、云台山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近期,省内部分地区餐饮经营等相关场所燃气泄露爆燃事故多发,给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敲响了警钟。造成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餐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二是安全投入不到位,营业场所现场防火、防爆、防泄漏等安全设备设施不完善、不完好,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三是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力,从业人员缺乏燃气使用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四是部分餐饮企业对液化石油气进货渠道把控不严,使得超期、超装液化石油气钢瓶混入餐饮场所;五是部分地区对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打击和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力度不够大等。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持续强化供气、用气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有效落实夏季高温和汛期燃气事故易发的预防控制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市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具体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连续发生燃气爆燃事故的情况通报》(苏安办[2017]39号)精神,深入排查各类事故隐患,依据安全生产、公安消防以及燃气、餐饮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对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责令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
 
    2.相关证照不全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 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6)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4.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6.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7.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8.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9.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10.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二、组织方式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方式
 
    1.企业全面自查自纠。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对辖区范围内的供气企业、用气企业(单位)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并建立台账资料,督促供气企业、用气企业(单位)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查出的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强化整改,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燃气供应企业是燃气源头安全的责任主体,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要与用气企业(单位)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要遵守供气安全操作规程,不得非法充装或使用报废、超期和不合格的钢瓶。要加强对送气工和送气车辆的管理,定期对用气企业(单位)进行燃气安全检查。用气企业(单位)是燃气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对经营(用气)场所的用气安全承担主体责任。用气企业(单位)包括各类酒店、饭店、火锅店、烧烤店、小吃店、大排档等餐饮经营单位,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燃气使用规定,使用合格正规的气源、气瓶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器具,以及螺纹连接的不锈钢软管、调压阀等配件。加强对从业人员燃气使用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规范操作水平。要与正规的燃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自觉接受供气企业的技术指导和相关部门的检查。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隐患自查整改工作,确保用气场所的安全。 
 
    2.县区督查检查。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由建设和市政管理等燃气管理、公安消防、质监、商务、工商、安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为成员单位的专项督查工作领导小组,深入开展督查检查。各乡镇(街道)检查要实现全覆盖,县区政府(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督查检查原则上不低于企业数的30%。
 
    3.市级督查抽查。市相关部门按照连安〔2017〕1号文件规定的职责分工,组成督查组,开展联合行动,组织专家深入一线,对各地区调查摸底、组织企业自查自纠、隐患排查整治、专项督查检查等情况进行督查,以及对供气企业、用气企业(单位)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等进行抽查。同时督查县区(管委会)不少于2个乡镇(街道)、2个部门,并随机抽查燃气供气和用气企业(单位)不少于4家。
 
    第一组:督查东海县、市开发区。市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带队,市城乡建设局、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市消防支队派员参加。(联系人:徐维宏,13705133299)
 
    第二组:督查海州区、云台山景区。市商务局分管领导带队,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消防支队派员参加。(联系人:吴维智,15861229911)
 
    第三组:督查灌云县。市工商局分管领导带队,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派员参加。(联系人:李军,18961360198)
 
    第四组:督查灌南县。市质监局分管领导带队,市质监局、市城乡建设局、市食药监局派员参加。(联系人:张大群,
13505139861)
 
    第五组:督查赣榆区。市食药监局分管领导带队,市食药监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工商局派员参加。(联系人:田浩,15305134225)
 
    第六组:督查东中西示范区、高新区。市安监局分管领导带队,市安监局、市商务局、市消防支队派员参加。(联系人:伏广成,13775586977)
 
    第七组:督查连云区。市公安消防支队分管领导带队,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消防支队派员参加。(联系人:董道全,13851258119)
 
    (二)职责分工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以下分工落实工作职责。
 
    1.建设部门。作为建设和市政管理等燃气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监督燃气供应企业与餐饮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监督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依法追究责任。
 
    2.商务部门。作为餐饮行业管理部门,督促餐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燃气安全日常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并接受安全用气检查指导。
 
    3.工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对无证无照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对有关部门抄告的餐饮经营单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
 
    4.质监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餐饮场所使用的报废、超期未检和标志不符合规定(特别是无条码、二维码等信息标识)的钢瓶进行追溯,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钢瓶充装、检验单位责任。
 
    5.食药监部门。负责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6.安监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对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餐饮场所,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供用气设施、设备。
 
    7.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发动公安派出所、基层网格组织加大对小饭店、小餐饮场所的检查、宣传力度,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的灭火设施和器材,保持疏散通道的畅通。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时间安排
 
    自即日起至8月底。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市安委会关于加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的通知》(连安〔2017〕1号)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职责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强化依法治理,督促各燃气经营、使用等单位全面组织自查自纠。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抽调骨干力量,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燃气安全生产情况深入排查,坚决预防和遏制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二)严格督查检查。要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城市燃气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规定、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地区燃气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专项督查检查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严格督查检查,及时整治各类事故隐患,确保督查检查质量。
 
    (三)强化监管执法。扎实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强化年”活动,对排查出的突出问题、事故隐患要责令企业及时落实整改,对安全管理不严格、制度规定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走过场,特别是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燃气行为,以及未经审批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要依法从严予以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四)及时反馈督改。组织企业自查自纠和乡镇(街道)督查检查7月底前完成,县区政府(管委会)督查检查8月10日前完成,市级督查抽查8月20日前完成,市督查组相关牵头单位将督查情况和问题清单书面函告县区(管委会)反馈督改。8月底前,县区政府(管委会)形成书面总结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督查组各牵头单位将督查工作开展情况和县区(管委会)督改落实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贺  波  邱  卉
 
    联系电话:85825323  85821300(传真)
 
    邮箱:lyg85825328@163.com
 
            
连云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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