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区物价管理办公室、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各有关燃气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4〕467号文件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89号)有关要求,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并调整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为中心城规划区内使用
管道天然气的居民用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个居民用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燃气经营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二、阶梯气量与价格
阶梯气价分为三个阶梯。其中,第一阶梯年用气量360立方米以内(含),每立方米1.90元(含税,下同);第二阶梯年用气量360-600立方米(含),每立方米2.28元;第三阶梯年用气量600立方米以上,每立方米2.85元。
三、配套政策
(一)执行周期和方式。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以年度为计算周期,用气量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其中,对于2017年的阶梯气量,按5个月的用气量计算,即第一
阶梯用气量150立方米(含)以内,第二阶梯用气量150-250立方米(含),第三阶梯用气量250立方米以上。
(二)多人口家庭用户。每户按4口人计,以户口本上登记的人口数为准,超过4人的为多人口家庭用户,每增加1人,各档年用气量基数分别增加90立方米。
(三)其他。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委会工作场所及其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宗教场所生活用气等执行居民生活
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按居民生活阶梯第一档、第二档平均值,即每立方米2.09元执行。
各有关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上述价格政策,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码标价,严禁价外加价、变相涨价,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价格政策的将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关于调整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东价发〔2010〕18号)文件同时废止。
东营市物价局
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