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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南京市辖区内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7-07-18    来源:南京市发改委

国际燃气网

2017
07/18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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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石油天然气管道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 油气输送管道保护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辖区内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管理的通知 
    
    宁管保办发〔2017〕3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油气输送管道企业: 
 
    石油天然气管道输送具有高能高压、易燃易爆、链长面广、环境复杂等特点,一旦发生事故危害性极大。据统计分析,管道周围盲目施工、私搭乱建等非法违法行为是导致管道事故的主要原因。为切实做好我市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工作,防止第三方施工作业危及管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省发改委关于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工作要求严厉打击危及油气管道安全非法违法行为的通知>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16﹞1512号)和《市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破坏地下管线事故的通知》(宁安委办﹝2017﹞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辖区内油气输送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管理通知如下: 
 
    一、规范油气输送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审批流程 
 
    (一)受理依据和权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要求,在我市辖区内油气输送管道保护范围内从事特定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必须将申报材料报施工作业所在区(园区)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审批。区(园区)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将批准后的特定施工作业许可项目同步抄送市发改委。 
 
    (二)需要报批的特定施工事项 
 
    1、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2、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3、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4、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 
 
    (三)申报材料和审批要求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提供以下材料,经施工所在区(园区)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1、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审批表;2、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批准(备案)文件;3、施工项目的施工方案;4、施工项目安全防护方案(含事故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5、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与油气管道企业四方共同签订的安全防护协议;6、专家评审意见书;7、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施工项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申报材料。 
 
    二、加强油气输送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现场管理 
 
    (一)施工单位应在施工作业开工前七日以书面方式通知管道企业;管道企业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视情调整管道运行方案、调节控制施工作业交叉点的管道运行压力,对施工作业涉及的管道在工艺运行上进行重点监护,以配合施工作业进行。 
 
    (二)施工作业前,管道企业应派出专业人员对现场进行管道位置精确定位,设置明显的管道走向连续标识,在标识两侧各5米范围内设置安全保护带,在现场设置明显醒目的提示与警告牌,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管道保护注意事项和控制区域交底并进行签字确认、签发告知书;对不能提供准确管道位置的地段应由管道企业会同施工单位采取开挖探坑或仪器探测等方式,务必精确落实管位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三)施工作业时,管道企业指派的专门人员应当根据协商一致的施工作业方案、管道安全防护协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不间断的管道监护与安全指导。如果监护人员未到达现场,施工单位不得进行施工作业;如监护人员发现危及管道安全的作业行为时,应当及时进行制止、纠正;如双方产生争议时,施工单位应停止施工作业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再继续施工作业。 
 
    (四)施工作业结束后,管道企业应会同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联合验收,并及时将验收结果反馈至区(园区)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 
 
    三、提高管道泄漏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管道企业要针对第三方盲目施工导致管道泄漏事故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明确责任要求、细化任务分工,切实落实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队伍、装备和物资等应急资源;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反复检验应对突发管道泄漏事故所需应急队伍、物资、装备、技术等的可靠性,不断增强演练组织单位、参与单位和人员对应急预案的熟练程度,积极与管道沿线区(园区)、街道和相关政府部门开展联动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 
 
    (一)管道企业要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大重点区域、地段管道标志、警示桩设立密度,扎实做好日常巡线工作,加强巡线轨迹实时监控,强化巡线效果,及时发现和制止管道保护范围内非法违法第三方施工行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和属地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报告;要充分发挥管道沿线居民的监督作用,公布举报热线,制定举报奖励标准,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破坏油气输送管道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二)市、区(园区)规划、建设、国土、铁路、交通、水利等部门依据油气管线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准确资料,严格管道周边各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审批管理,从源头维护管道安全运行环境;要加强对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监督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必须重视和加强在施工作业范围内对地下油气输送管道的保护工作。
 
    (三)相关区(园区)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积极组织相关部门、沿线街道和油气管道领域专家,对辖区内管道警示标志设置、管道企业日常巡护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查,对油气输送管道保护范围内的特定施工审批严格把关,对未经许可擅自在油气输送管道保护范围内从事特定施工作业的行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在油气输送管道保护范围内从事特定施工作业的,由属地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属地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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