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从义乌市综合执法局义亭大队获悉,一燃气经营门店的负责人为自己的麻痹大意买单,因为在未经核准的场所放置已充装气瓶,被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8月9日下午3时许,义亭执法大队队员对辖区某燃气经营站点进行检查,发现门前空地上有一处有物品堆放,上面用遮阳布遮盖。打开后,发现遮阳布下摆放着8只已经充装的
燃气钢瓶。
该燃气站点的负责人解释,这些充装好的气瓶是下午刚从仓库搬出来准备送出去的,因为送气工人手不足,耽搁了。嫌来回搬运太麻烦,就直接放在门口空地上,用遮阳布简单遮盖了一下。
夏季高温,已充装气瓶在长时间暴晒或遇到火星,后果不堪设想。执法队员当即督促该站点负责人将8个燃气钢瓶搬进室内仓库,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对该站点在未经核准的场所放置已充装气瓶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执法人员介绍,《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大队根据规定对其予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队员在检查中发现,流动饮食摊贩的经营工具多为电动三轮车、四轮平板车等,为拓展操作空间和图方便,有的摊主会将燃气钢瓶和经营用的一次性碗筷等集中放置在车下狭小空间内,在上方覆盖一块木板或铁板,用于明火作业;有的用较长的塑料管连接燃气钢瓶,以延长距离,方便操作;有的使用液化气三通接头,使用一个燃气钢瓶为多个灶头供气;还有摊主将燃气钢瓶斜置,认为这样可以提高燃气的使用率……这些都是错误的做法,存在安全隐患。执法队员提醒经营户,燃气安全无小事,在使用燃气的过程中一定要提高安全意识,养成良好、安全的用气习惯,拧紧燃气“安全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