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市物价监督管理局获悉,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和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调整大庆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降低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将我市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从3.75元/立方米调整为3.40元/立方米。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明确自2017年9月1日起,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每立方米下调0.1元。按照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和车用天然气(CNG)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同步同向调整”原则,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3.85元/立方米调整为3.75元/立方米,车用天然气(CNG)由3.95元/立方米调整为3.85元/立方米。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按照省、市政府要求,在落实价格联动机制的基础上,大庆市进一步降低市区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将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从3.75元/立方米调整为3.40元/立方米,自9月10日起执行。
经过以上两轮价格调整,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共下调了0.45元/立方米,下降幅度为12%,受这一利好政策影响,预计每年可为我市工业、商业等非居民用户减轻用气负担约3400万元。
市物价局部门要求,市区各
天然气经营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价格调整政策,规范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行为,主动做好相关价格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自觉规范价格行为。
同时,全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也将加大天然气价格的检查和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确保利好政策顺利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