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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加强油气输送管道高后果区安全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7-09-19    来源:贵州省能源局

国际燃气网

2017
09/19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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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油气管道保护 管道保护 油气管道

    关于加强油气输送管道高后果区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贵安新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区(县、市)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各管道企业:
 
    油气管道高后果区是指油气管道经过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特定场所的区域,一旦发生泄漏,有可能对公众和环境造成极大不良影响甚至严重后果。因此,高后果区是油气管道运行和安全管理的重要部位。根据《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GB32167—2015)以及《油气输送管道企业完整性管理体系建设导则》(试行)的要求,结合贵州省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现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管道建设时期高后果区的管理
    管道建设时期辨识出的高后果区应作为优化路由的重要因素,管道无法避绕高后果区时应采取加强管道本体安全的措施。试压及投产阶段应对处于高后果区管道重点检查,制定针对性预案,采取安全措施并做好管道沿线的宣传。
 
    二、加强管道运行阶段高后果区的识别
 
    管道企业应在管道运行阶段周期性的进行高后果区识别,识别间隔时间不得大于18个月,有条件的管道企业宜每年开展一次。当管道及周边环境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高后果区更新。
 
    管道企业应将高后果区内管道作为实施风险评价、完整性评价,风险削减与维修维护的重点管段。
 
    三、建立健全高后果区的专项管理方案和档案
 
    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高后果区完善的专项管理方案和档案,档案的内容要包含《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GB32167—2015)中要求的管道信息、周边环境信息以及专业巡护人员信息。将高后果区档案同时向区级和市级油气管道保护部门备案登记,高后果区情况有变化时应重新备案登记。
 
    各级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管道企业报送的高后果区档案中所列区域作为重点监督管理区域,会同和督促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做好该区域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
 
    四、加强高后果区的安全宣传
 
    管道企业应在高后果区醒目位置张贴安全宣传标语和安全提示或者告知,加密设置高后果区三桩等地面警示标志。
各级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管道企业针对性的安全宣传不少于2次/年,划出清晰的逃生路线图,悬挂风向标,并确保逃生路线不被占用、保持畅通。
 
    五、加强高后果区的检查和巡查
    管道企业每个月对高后果区进行一次专项安全检查,建立检查台账和检查记录。高后果区的日常巡查频率不少于1次/天,巡检记录完整真实。Ⅲ级高后果区在国际、国家、省级重大活动、重大会议、重要节日及其他特殊敏感时期不少于2次/天。加强高后果区巡线人员的培训力度,特别是第三方信息收集、发现和识别地质灾害、防止重大隐患形成等方面的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巡线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巡检质量。
 
    各级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的组织管道企业、乡(镇)人民政府进行高后果区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且不少于2次/年,及时督促、协调整改发现的问题。
 
    六、加强高后果区的应急管理
 
    针对高后果区的实际情况,管道企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向区级和市级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当高后果区情况变化时,应当更新应急预案或者重新制定。
 
    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管道企业和高后果区人员进行不定期应急演练,加强人员的逃生技能培训。
 
    七、加强高后果区管道的检测检验和风险评价
 
    管道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聘请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对高后果区管道进行检测检验和风险评价,根据检测检验和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将检测检验情况和风险评价情况同时向区级和市级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管道企业做好所辖区域内油气管道检测检验和风险评价工作,了解油气管道运行的相关情况。
 
    八、加强高后果区内第三方施工管理
 
    各级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和管道企业必须高度重视高后果区的第三方施工管理,建立预防第三方施工损坏的管理长效机制,防止损坏管道和占压管道等重大隐患的形成。
 
    各级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公路桥梁与石油天然气管道交叉工程管理的通知》(交公路发〔2015〕36号)以及《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能油气〔2015〕392号)中相关规定,严把审批关。对不满足上述文件要求的施工单位禁止同意其施工申请。强行施工的,油气管道保护部门要联合当地公安、安监等部门加以制止。第三方施工单位应编制切实可行的管道保护方案或者施工方案,经技术专家评审合格后方可施工,管道企业要安排专业的巡护人员旁站指导施工,确保管道安全。
 
    若上述规定与国家新出台的关于高后果区管理规定不一致且低于新标准的,以国家最新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201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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