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齐政办规〔2017〕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省政府督查室《关于办理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督查通知》(督批〔2017〕36号)和《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
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的通知》(黑价经〔2017〕125号)精神,以及国家降低燃气税率规定,为切实减轻用气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在测算和论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
非居民天然气价格由政府定价变为政府指导价格管理形式。供气企业可按照政府制定的最高销售限价,本着“上浮为零,下浮不限”的原则,同用气单位进行协商议定价格。
二、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医疗机构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含学校)、公共采暖等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为2.75元/立方米(含税价)。
三、港华燃气公司CNG(压缩天然气)、中石油昆仑燃气公司CNG(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最高供应价格统一下调为2.33元/立方米(含税价)。
四、市内有资质的CNG(压缩天然气)加气子站最高销售价格为3.73元/立方米(含税价)。
五、各供气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能耗,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确保供气安全,并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格和相关政策。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