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4]467号文件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89号)要求,为进一步促进
天然气市场的可持续发展,确保居民基本用气需求,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在我区参照枣庄市物价局枣价格发【2015】125号文件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与计价周期
居民生活用
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的执行范围为山亭区区级管理范围内通过城市燃气管网供应天然气的居民家庭用户。
阶梯气价以年度为计量周期。在一个年度计量周期内,第一阶梯和第二阶梯的未购(用)气量,不实行跨年度结转。年度计量周期之间不累计计算气量。
二、阶梯气量和气价标准
居民用气量分为三个阶梯,气价按1:1.2:1.5比例递增。
第一阶梯:年用气量为216立方米及以下,气价执行2.35元/立方米;
第二阶梯:年用气量为216立方米至360立方米(含)之间部分,气价执行2.82元/立方米;
第三阶梯:年用气量超出360立方米以上部分,执行3.53元/立方米。
对于使用天然气独立采暖的居民家庭用户:第一阶梯年用气量增加至1100立方米,1100立方米及以下执行第一阶梯气价2.35元/立方米,超出部分全部执行第二阶梯气价2.82元/立方米。
三、配套措施
(一)对于独立采暖用户,由居民家庭用户向燃气公司提出取暖用气认定申请,经燃气公司确认并现场核实认定为“独立采暖”用户。居民用户对燃气公司认定有异议的,可报所在地主管部门裁定。燃气公司应向用户提供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清单。
(二)居民家庭用户以4口人为基数,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第一阶梯年用气量增加36立方米,第二阶梯年用气区间量保持不变。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居民用户,可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燃气营业厅办理认定手续,燃气公司应向用户提供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清单。
(三)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不执行阶梯气价,气价按2.59元/立方米执行。
(四)天然气经营企业要按照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四、执行时间
本通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
山亭区物价局
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