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世纪源通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联发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荣和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
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657号)有关精神,经2017年12月4日市政府第176次常务会审议同意,决定将相关区域居民冬季采暖用气试行纳入居民阶梯气价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在继续执行《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实施我市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成发改价格〔2015〕1066号)的前提下,对每个经核实的采暖户在当年12月至次年2月共增加二
阶气量1200立方米,限在此期间内使用。各
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制定采暖用户认定办理细则,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回应社会关切,同时做好明码标价和明码收费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