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
今冬明春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渝价〔2017〕184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有关单位:
根据今冬明春上游企业供我市非居民用
天然气门站价格上浮情况及主城区非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今冬明春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考虑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与我市结构气清算,中石油供我市城市燃气企业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以基准门站价1.54元/立方米为基数测算上浮价格,并抵扣0.05元/立方米执行。
二、主城区经城市燃气企业转供的非居民用气(含工业用气、CNG原料气、商业用气、集体用气)最高销售价格由2.03元/立方米调整为2.18元/立方米,其他区县(自治县)经城市燃气企业转供的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三、全市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由3.15元/立方米调整为3.30元/立方米(按质量计算,由4.63元/kg上调为4.85元/kg)。
四、执行时间:主城区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从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的用气量执行;城市燃气转供CNG加气站用气销售价格、全市车用CNG终端销售价格从2017年12月20日零时至2018年3月31日执行。
五、天然气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有关行业协会要强化行业自律,增强服务意识,提升社会服务水平。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监管,加大对天然气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企业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制服务等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以及串通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严肃查处,切实维护
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