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聊城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聊城市法制办副主任张建华对2017年12月12日通过,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聊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了详细解读。聊城市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徐传飞,聊城市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张朝举,聊城市城市管理局燃气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陶杰分别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
张建华说,近几年来,聊城市的燃气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目前,全市累计铺设天然气管道5194.18公里,累计发展
管道天然气用户48.35万余户,全市管道天然气年用气量约为4.5亿立方米,主城区管道天然气的普及率达到了97.7%。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燃气安全隐患增多,燃气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为确保聊城市燃气行业安全运行和持续发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出台《聊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发布会上,张建华对《办法》的起草、审查过程,整体框架,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作了详细介绍。
徐传飞就《办法》对燃气发展规划与工程建设作的具体规定给予了说明。他说,《办法》明确了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规定,经批准的燃气发展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明确了编制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乡统筹原则,将燃气输送管网设施向乡(镇)和农村社区延伸。明确了城市道路进行规划建设时,燃气管网及附属设施应与城市道路实行统一规划、同步建设。明确了新建燃气用户户内燃气设施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规定,同时设计、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等内容。
张朝举就《办法》对燃气使用作的规定给予说明。《办法》明确了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燃气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具有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和具有检验合格标志的气瓶。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和气瓶。同时,还明确了单位用户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明确了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禁止的具体行为。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接地引线,或者擅自包裹、遮挡燃气管道;不得从事危及室内燃气管道及配套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陶杰就《办法》对
液化石油气气瓶置换、检验与报废作的具体规定给予说明。《办法》称,鼓励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用户,于2018年3月1日起两年内,将自有气瓶作价转让给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经营者。明确了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应当对回购的气瓶进行分类处理。规定了对超期未检但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气瓶,应当经依法核准的气瓶检验检测机构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已达到报废条件或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应当报废处理。明确了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报废与处理,由质监部门指定的单位实施,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进行处理。同时,《办法》还明确了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液化石油气经营者两年产权置换期内回购报废气瓶的支出,给予适当补助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