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城区各天然气公司、东坡区发展改革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要求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居民生活用气实际,经三届市人民政府第131次常务会审议同意,决定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并建立气价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
(一)实施范围。东坡区全境(含眉山城区)天然气居民生活用气用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天然气公司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气表为单位实行阶梯计量计价收费。合表用户居民生活用气不实行阶梯气价。
(二)
阶梯气量分档及气价。按省上指导意见,将居民生活用气量分为三档,各档气价按1:1.2:1.5比例确定。具体为:
第一档:每户每年420立方米及以下,气价(基价)1.92元/立方米。
第二档:每户每年420-660(含660)立方米,气价2.30元/立方米。
第三档:每户每年660立方米以上的部分,气价2.88元/立方米。
(三)阶梯气量的确认。各天然气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以实际用气量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IC卡预售气用户,以预售气量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四)计价周期。以年为单位。用气时间不足一个完整年度的,按实际用气月份×每月分档气量(年分档气量÷12)确定气量。用气量在周期之内可累积、可结转,在周期之间不累积、不结转。
(五)阶梯气价气费计收办法。实行超额累进加价计费,计算公式为:
居民生活用气阶梯气费=第一档用气量×第一档气价+第二档用气量×第二档气价+第三档用气量×第三档气价
(六)居民生活用气合表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的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非居民用户
天然气销售价格。按与居民生活用气第一档阶梯气价1︰1.05的比价制定,本次执行2.02元/立方米。
(七)低保家庭用气优惠。每立方米优惠0.15元。
(八)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建立居民生活用气价格联动机制
上游居民生活用天然气结算价格调整后,价格主管部门考虑输差、税收等因素测算并拟定调价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公布执行。
(一)测算公式。
调后销售价格=调前销售价格+调价金额
调价金额=上游气价调整金额+输差额+输差涉及的增值税及附加额
输差额=上游气价调整金额×输差率
增值税及附加额=输差额×13%×(1+12%)
说明:1. 销售增值税率、增值税附加按国家规定税率确定,今后若税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2. 输差率按5%确定。
(二)决策程序。
1. 国家和省公布调整居民生活用气上游气价后,价格主管部门测算调价金额。
2. 价格主管部门拟定调价方案按程序报请政府审议决定后公布实行,并在政府网站公告。
3. 相关公司在经营场所和其他渠道公布政府调价决定并按规定明码标价,按文件执行并做好相关宣传解释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4. 其他原因需调整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的仍按听证等程序进行。
(三)实施范围。东坡区全境(含眉山城区)。
(四)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加快户表改造。“一户一表”是实行阶梯气价制度的重要基础条件,各天然气公司要加快户表改造进度,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做好阶梯价格明码标价工作,要充分利用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我市天然气资源供需状况、实行阶梯气价对保障供应和促进节约的重要意义,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面理解和支持。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市、区发展改革(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