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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助力“气化聊城”工程

日期:2018-01-08    来源:中国山东网  作者:张军

国际燃气网

2018
01/08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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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燃气 燃气安全 燃气管理

    近日,在聊城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发布会上,聊城市法制办副主任张建华就3月1日将正式实施的《聊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作情况解读。
 
  张建华表示,燃气是现代城市必不可少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2017年12月12日,聊城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聊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严格依据上位法允许的范围内,结合聊城市工作的实际问题进行制定,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办法》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作解读如下。
 
  ▶立法的必要性及原则
 
  近几年来,聊城市的燃气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目前,全市累计铺设天然气管道5194.18公里,累计发展管道天然气用户48.35万余户,全市管道天然气年用气量约为4.5亿立方米,主城区管道天然气的普及率达到了97.7%。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燃气安全隐患增多,燃气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县级燃气管理机构不健全。除莘县、阳谷、茌平外,其余未设置专门的燃气管理内设机构,没有专职工作人员,燃气安全管理力量不足;二是燃气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问题仍然存在;三是因第三方违规施工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等违法行为时常发生。四是液化石油气经营与使用安全隐患较为突出。为确保聊城市燃气行业安全运行和持续发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出台《聊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办法》的起草、审查过程
 
  在《办法》的起草和审查过程中,聊城市法制办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严格依据上位法,结合聊城市实际,制定既合法合规、有地方特色,又详细具体、便于实际操作的地方规章。
 
  起草阶段以聊城市城市管理局为主。市城市管理局成立了专门的起草班子,在广泛开展调研的基础上,借鉴了济宁、烟台等地市的先进经验做法,结合聊城市实际,完成了《办法》初稿,并先后组织召开了由部分县(市、区)主管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参加的座谈会,征求了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经过修改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分别呈送市发改委、财政、规划等10部门进行了会签。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送审稿,并按立法程序送市法制办审查。
 
  在审查阶段,聊城市法制办坚持开门立法,征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在《聊城晚报》、聊城政府法制网上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深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等燃气经营企业进行了实地调研;先后组织召开了市城市管理局、部分县(区)燃气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参加的立法座谈会;市人大代表、市政协代表、消费者协会代表、房地产协会代表、经营者代表、市民代表、律师代表、媒体代表等参加的立法听证会;市财政、规划、物价、质监、安监、城市管理、编办等参加的部门座谈会;委托了法律专家团队对立法项目进行了审查论证,最终形成了该《办法》。
 
  ▶《办法》的整体框架
  《办法》共 9章55条。在整体框架结构上,第一章是总则;第二章是燃气发展规划与工程建设;第三章是燃气经营与服务;第四章是燃气使用与燃气燃烧器具管理;第五章是燃气设施保护;第六章是液化石油气气瓶置换、检验与报废;第七章是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第八章是法律责任;第九章是附则。
 
  ▶《办法》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明确了燃气管理内设机构设置。为贯彻落实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和管理重心下移的工作要求,《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明确了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燃气管理内设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引进燃气专业管理人才,提高管理服务能力。
 
  明确了燃气输送管网向农村延伸制度。《办法》第七条规定编制燃气发展专项规划,按照城乡统筹原则,将燃气输送管网设施向乡(镇)和农村社区延伸,为聊城市正在推进实施的“气化聊城”工程和管道天然气“镇镇通”建设提供制度支持。
 
  明确了燃气设施保护相关制度。《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工程建设不得影响燃气管道设施安全。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协商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改装、迁移、拆除燃气设施。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燃气设施,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明确了液化石油气气瓶置换、检验与报废相关制度。为加强液化石油气管理,预防或减少气瓶管理和使用环节安全事故的发生,《办法》专设一章对于液化石油气气瓶置换、检验与报废进行了明确规定。详细规定了置换期限以及对回购气瓶的处理方式。
 
  明确了燃气安全事故预防相关制度。为防止和避免燃气泄漏事故的发生,《办法》第九条明确了新建燃气用户户内燃气设施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规定,同时设计、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对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和隐患处理措施进行了规定。对有安全隐患燃气用户拒不整改的,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检查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暂停对燃气用户供气。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分别对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经营者、燃气主管部门的事故预防责任进行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鼓励和引导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投保燃气安全责任险。
 
  张建华强调,《办法》的施行,将对规范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希望社会各界继续积极关注、大力支持聊城市燃气管理工作,共同把《办法》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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