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里关于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决策部署,推进天然气定价机制改革进程,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天然气资源高效利用,降低我县居民生活用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我县近日公布了《关于缙云县管道
天然气销售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并建立居民生活用气
阶梯价格制度。
(一)各阶梯气量基数。第一档气量为0-360(含)立方米/年·户,第二档气量为361-540(含)立方米/年·户,第三档气量为540立方米以上/年·户。
(二)销售价格(含税)。第一档气价3.00元/立方米,第二档气价3.60元/立方米,第三档气价4.50元/立方米。
(三)计价办法。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以年为周期执行。全年户分档用气量按照户月用气量累加计算,执行相应分档计价标准。
(四)实施范围。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量表为单位。居民用气户用气地址对应的户籍人口多于4人的,每增加1人,每档气量基数每年相应增加80立方米。
(五)居民采暖用气价格。对天然气采暖居民用户,一般生活用气和采暖用气不能单独计量的,其第三档气量的气价暂按第二档气价执行;一般生活用气和采暖用气单独计量的,其采暖用气价格按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即3.30元/立方米)执行。
(六)“低保户”家庭保障措施。对我县“低保户”家庭,凭民政部门有效证件,计价周期内使用的天然气量在第一档用气量限额以内的部分,按第一档用气价格优惠0.60元/立方米执行;超过第一档用气量限额的部分,按对应的分档用气价格执行。
(七)民生保障措施。本方案中的居民生活用气价格不分气源(省级管网天然气和液态天然气),均按价格较低的省级管网天然气价格统一执行。
二、使用省级管网气源
非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使用省级管网气源的非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销售价格(含税,下同)为3.19元/立方米,经营企业可根据其成本和经营情况适当下浮;所有煤改气用户销售价格为2.69元/立方米。学校、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场所等执行居民生活气价的非居民生活用户,以及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用气的销售价格为3.19元/立方米。
三、建立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当管道天然气到缙云县门站价格调整时,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按以下计价方式作相应同向调整:
价格联动额=[计算期管道天然气到缙云县门站价格(含税)-基期管道天然气到缙云县门站价格(含税)]÷(1-管网输配气的损耗率2.5%)。
实施联动后的销售价格=现行价格+价格联动额。
居民生活阶梯气价的第二档、第三档以及执行居民生活气价的非居民生活用户价格按1.2、1.5、1.1倍的比价同步调整。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原则上与天然气到缙云县门站价格进行同步调整,但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门站价格下调时应综合考虑居民第一档气价尚未保本因素。实施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时,县发改局提前5个工作日在政务网站或新闻媒体公布具体联动方案。
四、燃气器具改造费用
为实现管道天然气通气后正常使用,需对现有供气用户的燃气器具进行改造置换。产生的费用由用户自理。燃气企业承担的燃气器具改造服务应按成本价收取费用,并要事先告知用户。
五、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精心组织
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指导或提醒用户安全合理用气,认真做好气价政策的社会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切实落实好相关工作,确保我县管道天然气价格政策平稳实施。
六、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