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燃气经营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今冬明春上游企业供我区
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上浮情况,按照我区非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经区政府同意,现就今冬明春我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今冬明春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渝价〔2017〕184号)精神,统筹考虑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与重庆市结构气的清算,此次我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统一抵扣0.05元/立方米。
二、经城市燃气企业转供的非居民用气(含工业用气、CNG原料气、商业用气、集体用气)最高销售价格由2.03元 /立方米调整为2.20元/立方米
车用CNG按重庆市统一规定执行,最高销售价格由3.15元/立方米调整为3.30元/立方米(按质量计算,由4.63元/kg上调为4.85元/kg)。
三、调整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从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的用气量执行;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按重庆市统一规定从2017年12月20日零时至2018年3月31日执行。
四、
天然气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不得在规定的价格之外加收任何费用,一经查实,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