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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城市供水供气和电信领域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日期:2018-01-19    来源:贵州省发改委

国际燃气网

2018
01/19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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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供气 供暖 供水 天然气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仁怀市、威宁县发展改革局: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电信领域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773号)精神,切实加强对城市供水、供气、电信领域的价格监管,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现结合我省实际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检查对象:各市州中心城区、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市供水企业,管道天然气销售企业,全省电信、移动、联通通信企业。
 
    检查时限:2016年7月1日以来有关领域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可追溯一年。
 
    二、检查内容
 
    (一)城市供水企业价格及收费行为
 
    1.高于政府定价销售自来水,不执行分类水价,混淆用水对象性质,变相多收水费的行为;
 
    2.擅自制定项目和标准并收费,或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3.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和扩大收费范围收费以及在供水安装或改造工程中的乱收费行为;
 
    4.继续或变相收取国家或地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行为;
 
    5.在代收规定的费用之外,搭车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
 
    6.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二)供气企业价格及收费行为
 
   1.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销售天然气的行为;
 
  2.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取费用的行为;
 
    3.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4.燃气管道安装工程中的乱收费行为;
 
   5.继续或变相收取国家或地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行为;
 
    6.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三)电信企业价格及收费行为
 
    1.未明码标价;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2.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2)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3)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4)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5)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3.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三、组织实施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一部署全省供水、供气、电信领域价格重点检查,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以下简称省价监局)、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按各阶段工作安排负责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2018年1月至3月,省价监局对全省各地管道天然气企业价格收费行为开展专项检查,采取“双随机”方式进行,抽查比例为20%。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同步组织开展对中心城区以外供水企业的专项检查,应合理安排时间,充分整合力量。采取下查一级、交叉检查、双随机抽查、各县自查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仁怀市、威宁县由当地发改局自行开展检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及时汇总各县检查情况于3月20日前上报工作总结(含相关表格),并至少上报1个典型案例。
 
   第二阶段,2018年3月下旬至4月底,省价监局组织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对各地中心城区供水企业开展交叉检查(交叉检查方案另文印发)。各检查组开展交叉检查有关情况应于4月20日前上报省价监局。
 
    此阶段,省价监局将同步组织人员在集中查办一批举报投诉案件基础上,对各大电信运营商省级分公司及网上营业厅的价格行为开展检查。
 
    第三阶段,2018年5月初至6月上旬,各市(州)展开电信领域价格检查,采取“双随机”方式进行。各地要严格按照“双随机”的要求,部署、开展好对本辖区内电信运营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的价格行为抽查检查;各市(州)、县级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检查企业(包括分支机构、营业网点)的绝对数量不低于5家。各市(州)开展电信领域检查有关情况(含相关表格)及至少1个典型案例于6月10日前上报我委(价监局)。
 
    四、工作要求
 
    此次供水、供气、电信领域价格重点检查涉及的投诉举报多、相关企业数量多、分布广,检查任务比较艰巨,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确保高质量完成各项专项检查任务。
 
    (一)充分认识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国办发﹝2017﹞57号)明确要求对公用事业单位加强监管,引入社会评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时作了统一部署,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这次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精心组织、细化任务、明确责任、狠抓落实,促使我省城市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效率。
 
    (二)认真梳理排查价格投诉举报。各地要充分利用12358价格监管平台,认真受理供水、供气、电信领域价格投诉举报,要全面梳理和排查12358价格举报平台上供水、供气、电信领域的所有价格举报,对消费者投诉举报的价格违法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做到有案必查。对于电信领域的价格投诉举报,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2018年3月20日前办结2016和2017年两年的电信领域价格投诉举报,2018年5月30日前办结2018年一季度的电信领域价格投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请各市州在2018年3月26日、2018年6月6日汇总辖区内各区县电信领域价格投诉举报检查情况,并将检查情况阶段性报表(见附表1)报送省价监局。
 
    (三)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问题,要通过外围调查摸底深入了解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及时开展重点检查;要创新工作方式,约请新闻媒体对检查工作全程跟踪报道,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舆论震慑。切实规范供水、供气和电信企业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
 
    (四)完善随机抽查监管机制。各地采取双随机开展价格重点检查过程中,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建立健全随机抽查监管机制。
 
    (五)加强价格普法宣传。各级在认真落实文件精神,扎实开展此次专项检查的同时,要加强《价格法》、《反垄断法》《关于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等法律法规宣传,普及价格法律法规知识,现场答疑解惑,帮助供水、供气、电信企业深入理解、准确适用有关规定,加强价格自律,努力减少和避免价格违法行为。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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