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进入冬季后,全市用气量处于上升趋势,加之在推进清洁取暖工作中采用“煤改气”、“煤改电”等方式,造成部分地区
天然气供应紧张,市场价格出现波动。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冬季采暖价格监管切实保障群众温暖过冬的通知》(发改电〔2017〕779号)精神,规范
供气企业价格收费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确保市场价格稳定,切实保障群众温暖过冬,我委遵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供气企业要认真学习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原国家计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自身价格行为,维护行业价格秩序。
二、各供气企业要自查自纠有无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销售天然气的行为;
(三)继续或变相收取国家或地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行为;
(四)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推动天然气价格过高过快上涨的行为;
(五)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天然气的行为;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三、各供气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有关服务应当依法明码标价,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标价内容要真实准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各供气企业应树立诚信意识,加强价格自律,公平有序竞争,履行社会责任。对经提醒告诫仍未规范价格、收费行为,并违反价格、收费法律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
五、各供气企业如不遵守有关规定,需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一)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相关条款规定,构成垄断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冬季采暖事关千家万户,直接关系民生。希望各供气企业把保障冬季采暖供气作为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体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各项措施。识大体、顾大局,千方百计组织气源,切实保障市场供应,带头模范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恪守诚实信用的职业道德,承担起应尽的社会义务,为保持供气市场价格稳定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