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省直管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的意见》(黔府发〔2017〕9号)精神及要求,继续抓好
煤层气(
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加强煤层气(
煤矿瓦斯)抽采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申报和结算监督管理,强化调度统计分析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填报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项目情况
1.各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摸清辖区内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现状,提前储备煤矿瓦斯发电建设项目,合理有序安排煤矿瓦斯发电、民用及提纯等项目开工建设,切实保障辖区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率不断提升。
2.各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立即对辖区内煤矿瓦斯发电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准确撑握现有煤矿瓦斯发电项目的基本情况,做好2018年煤矿瓦斯发电项目建设计划安排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工作任务。并于2018年2月14日前,按附件1要求汇总后报省能源局,以便统筹安排专项奖补资金。
二、加强调度统计分析工作
1.各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切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的意见》(黔府发〔2017〕9号)关于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要求,加强调度统计管理,定期分析辖区内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情况,大力推进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工作。
2.各相关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属省属煤炭企业按照《省能源关于对煤层气(煤矿瓦斯)相关数据按月调度的通知》要求继续向省能源局直报外,同时抄报所在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3.各市(州)煤炭行业管理要加强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监督管理,制定数据调度统计分析管理制度,确保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数据的准确性。按附件2、3要求汇总辖区内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数据,于每月10日前报省能源局。
4.各煤矿企业、煤层气(煤矿瓦斯)勘探开发企业要按照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如实填报本企业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相关数据;对无正当理由又不上报的企业,行业管理部门视情况,不给予办理申报煤层气(煤矿瓦斯)综合利用专项奖补资金的相关手续。
5.省能源局参照国家能源局对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管理模式,在每年年初下达各市(州)年度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指示;每个季度在全省范围通报各市(州)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情况和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同时抄送省直相关部门。
三、强化煤层气(煤矿瓦斯)综合利用监督管理工作
1.各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贵州省煤炭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辖区实际加强对申报煤层气(煤矿瓦斯)综合利用专项奖补项目的监督管理。
2.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促企业按申报计划完成煤层气(煤矿瓦斯)利用和瓦斯发电项目建设的任务,定期对煤矿企业进行调度,掌握建设进度情况。
3.完善市、县调度统计制度,将煤矿企业上报相关数据的工作纳入专项资金的结算考核内容,强化过程监管,杜绝数据失真或造假。
4.凡申报煤层气(煤矿瓦斯)综合利用专项奖补资金的企业,不按要求如实上报项目建设进度、抽采及利用等情况,恶意逃避监督监管的,将按相关要求取消其申报奖补的项目,并追回预拨资金。
四、其它工作要求
1.各市(州)、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明确分管领导、安排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负责煤层气 (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工作。
2.各市(州)、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分管领导应对本单位报出相关数据进行认真审核,严禁数据弄虚作假。
3.从2018年1月起,省能源局对各市(州)、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报送相关数据报表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通报。